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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1年度审计服
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1页共2页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一江、沙振权、宋丁、张钰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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