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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
质为期权、远期、互换、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货币、利率、汇率,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以下合称“企业”)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企业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企业进行的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企业不进行任何以单纯投机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企业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
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企业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
照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第三章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对高于第九条所述标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指导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操作,负责制定金融
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协助各交易单位资金管理部门选择交易对手、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签订金
融衍生品交易合同,汇总各交易单位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分析。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为企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
控制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企业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
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企业应及时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并与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企业应针对自身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经相应审批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需求,并会同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金
融机构确定最终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方案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及止损规定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管理层应汇同相关金融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对属于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管理层应
当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上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对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完成全部审批后,企业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法律文件进行金融衍
生品交易,并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及时登记每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汇同相关金融机构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跟踪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指标,针对各类金
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制定止损方案,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并向公司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本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第七章披露及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报告管理,对于业务日常开展情
况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报送金融衍生业务报表,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要进行“零申报”。企业要加强对上报数据的检查和核实,避免瞒报、漏报、错报。
对于业务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应当形成年度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审计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并根据上级管理的需要向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九条企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除修订内容突破本制度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外,对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生效后原《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京粮控股企[2018]20号)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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