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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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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久遇 发表于 2022-4-28 00:00:00 浏览:  5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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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1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1(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二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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