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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重字[2022]第0003-2号
二○二二年四月
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重字[2022]第0003-2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细则》《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战略投资者问答》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所于2022年3月3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重字[2022]第0003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重字[2022]第0003-
1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基于四川路桥和标的公司财务数据的更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本着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据此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达股重字[2022]
第0003-2号,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
2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四川路桥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四川路桥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本所同意四川路桥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用语含义相
3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方案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四川路桥
1、四川路桥的基本情况及股本变动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路桥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其股本亦未发生变动。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川路桥前十大股东情况经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川路桥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
蜀道集团324903719268.04流通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642423321.35流通股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45998890.93流通股
谢易317362140.66流通股
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证金融资
267445000.56流通股
产管理计划
易方达基金-农业银行-易方达中证金
267445000.56流通股
融资产管理计划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
267445000.56流通股
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中证金融资
267445000.56流通股
产管理计划
中欧基金-农业银行-中欧中证金融资
267445000.56流通股
产管理计划
银华基金-农业银行-银华中证金融资
267445000.56流通股
产管理计划
4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
南方基金-农业银行-南方中证金融资
267445000.56流通股
产管理计划
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信中
267445000.56流通股
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蜀道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国资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路桥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经营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
本次四川路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建集团95%股权的交易对方为川
高公司、藏高公司、港航开发,购买高路建筑100%股权的交易对方为蜀道集团、川高公司、高路文旅,购买高路绿化96.67%股权的交易对方为川高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交易对方未发生变动,仍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募资对象
四川路桥拟向蜀道资本、能投集团、比亚迪等三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比亚迪外,其余募资对象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比亚迪的主要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比亚迪的总股本由2728142855股增加至
2911142855股,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 HKSCC NOMINEES LIMITED 872379247(注 1) 29.97%
5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2王传福513623850(注2)17.64%
3吕向阳2392286208.22%
4 WESTERN CAPITAL GROUP LLC 225000000 7.73%
5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51496025.33%
注 1:此数包括王传福先生持有的 1000000 股 H 股和夏佐全先生及其控股的海外公
司 SIGN INVESTMENTS LIMITED 分别持有的 195000 股 H 股和 305000 股 H 股;
注 2:此数不包括王传福先生持有的 1000000 股 H 股;此数不包括王传福先生通过易
方达资产比亚迪增持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 3727700 股 A 股。
除上述情形外,比亚迪的基本情况等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各募资对象仍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配套资金认购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外,本次交易还取得了以下批准和授权:
1、2022年3月17日,蜀道集团出具《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蜀道司发〔2022〕99号),同意四川路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及相关事项。
2、2022年3月21日,四川路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其中包括“在未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情况下,授权经营层决定聘请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6“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3、2022年3月22日,四川路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批准和确认了北京国富出具的交建集团、高路建筑和高路绿化三家标的公司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月至9月的《审计报告》(编号分别为国富专审字[2022]51010021号、国富专审字[2022]51010023号、国富专审字[2022]51010022号),并出具了四川路桥2020年度、2021年度1月至9月的《备考审阅报告》(国富阅字[2022]51010001号),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国富核字[2022]51010002号)。
4、北京国富已出具了交建集团、高路建筑和高路绿化三家标的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报告》(编号分别为国富专审字[2022]51010024号、国富专审字[2022]51010025号、国富专审字[2022]51010026号),并出具了四川路桥2021年度的《备考审阅报告》(国富阅字[2022]51010002号,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国富核字[2022]
51010003号);2022年4月28日,四川路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批准和
确认了北京国富出具的前述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已经依法出具了涉及本次交易的有关报告,并已经四川路桥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7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1、《法律意见书》出具后,信永中和对四川路桥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编号为 XYZH/2022CDAA60204 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四川路桥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了2022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引入能投集团、比亚迪作为战略投资者事项,对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进行了表决,该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统计股东的表决结果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并进行了披露,符合《战略投资者问答》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其他实质性条件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细则》及《战略投资者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均未变更。
六、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主要情况
(一)交建集团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建集团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交易对方所持交建集团的股权情况均未发生变化,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相关情况外,交建集团的主要变化如下:
1、交建集团的历史沿革
《法律意见书》正文“六/(一)/2/(1)1999年4月,交建集团设立”关于四川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
1999年3月4日,四川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川正会师验(1999)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1999年3月1日止,蜀工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
8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四川成渝以货币出资
15264203.57元、以实物出资13235796.43元,四川正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
货币出资1500000.00元。
《法律意见书》中将四川正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1500000.00元”
误写为“15000000.00元”,特此更正。
2、交建集团的主要资产
除以下内容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建集团的其他主要资产与《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1)对外投资经核查,《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交建集团各子公司存在变更情况的有3家,《法律意见书》签署后,交建集团新增了1家控股子公司及1家参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已披露子公司的变更情况
1)盛世建设
2022年3月14日,交建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将所持盛世建设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0800万元)转让给控股子公司钢构智造。
同日,交建集团与钢构智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2年3月15日,盛世建设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转让完成后,盛世建设成为钢构智造的全资子公司。
2)钢构智造
A. 钢构智造的基本情况
经钢构智造股东会同意,钢构智造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0万元,并调整了经营范围,其基本情况变更如下:
名称四川省钢构智造有限公司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MA7DR75U5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合林村13组法定代表人何腾注册资本50000万元登记机关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日营业期限长期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B.钢构智造的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交建集团4950099%
2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5001%
合计50000100%
C.钢构智造增资至 50000 万元
2022年3月15日,钢构智造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钢构智
造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50000万元,新增的49000万元出资由交建集团以货币认缴48510万元,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以货币认缴490万元。
同日,钢构智造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3)2022年3月30日,交建集团的参股子公司四川路安适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更名为“四川蜀物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新增子公司的情况101)四川交建眉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州公司”)
A. 眉州公司的基本情况名称四川交建眉州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MA7MTU085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迎宾街法定代表人周永军注册资本10000万元登记机关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日期2022年4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经营范围绿化管理;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装卸搬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设备修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安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B. 眉州公司的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交建集团510051%
2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490049%
合计10000100%
11C. 眉州公司的历史沿革2022年3月15日,蜀道集团出具《关于交建集团与眉山国投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批复》(蜀道司发[2022]96号),同意交建集团与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2022年4月21日,交建集团与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
签署了《四川交建眉州建设有限公司章程》。
同日,眉州公司完成了设立登记,取得了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交建集团510051%
2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490049%
合计10000100%眉州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变更。
2)四川天眉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交建集团新增参股子公司四川天眉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以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运营为主营业务,交建集团持有该公司0.90%的股权。
除上述变更情形外,交建集团的对外投资无重大变更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建集团的各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终止的情形,交建集团合法持有该等公司的股权。
(2)专利
根据交建集团提供的专利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交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了54项专利授权,其中,发明专利1项,
实用新型专利53项,情况如下:
12序
专利权人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期号一种装配式人工挖孔桩提
1交建集团2021213820288实用新型2021/6/21
升设备一种高架桥无缝伸缩缝结
2交建集团2021207637533实用新型2021/4/14
构一种挤压预应力墩身防模
3交建集团2021207521289实用新型2021/4/13
板变形装置一种墩柱密实度声波检测
4交建集团2021207062767实用新型2021/4/7
装置
5交建集团2021207062875矩形桩孔成孔钻头实用新型2021/4/7
6交建集团2021207070852低回缩夹片张拉系统实用新型2021/4/7
7交建集团2021207071130智能顶管施工系统实用新型2021/4/7
8 交建集团 202120707115X 盖梁施工的支架支撑结构 实用新型 2021/4/7
9交建集团2021207092989隧道防爆装置实用新型2021/4/7
装配式桥墩施工的辅助工
10交建集团2021207097060实用新型2021/4/7
装半预制防撞护栏及应用其
11交建集团2021207113468实用新型2021/4/7
的护栏体系
一种预应力 T梁加固用夹
12交建集团2021206362124实用新型2021/3/29
具单元及施工平台一种用于桥梁施工的牛腿
13交建集团2021203113562实用新型2021/2/3
托架一种全地形植入式宽体移
14交建集团2021202857999实用新型2021/2/1
动台座一种变截面底腹式宽体移
15交建集团2021202863059实用新型2021/2/1
动台座
16交建集团2021200772939一种物料斗实用新型2021/1/12
17交建集团2021200773310一种钢筋笼防变形支撑架实用新型2021/1/12
18交建集团2021200773664一种扬尘处理装置实用新型2021/1/12
一种瓦斯监测仪器安装支
19交建集团2021200773861实用新型2021/1/12
架
20交建集团2021200773908一种止水带安装定位架实用新型2021/1/12
21交建集团2021200774012一种树木保护结构实用新型2021/1/12
22 交建集团 202120077407X 一种箱梁及其模具 实用新型 2021/1/12
23交建集团2021200774328一种水泥稳定粒料拌合站实用新型2021/1/12
13序
专利权人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期号一种预制梁场生产废水净
24交建集团2021200774332实用新型2021/1/12
化装置
25交建集团2021200774510一种装配式砂石料仓隔墙实用新型2021/1/12
26 交建集团 202120077453X 一种预制梁用芯模 实用新型 2021/1/12
一种桥梁纠偏用顶推复位
27交建集团2021200170224实用新型2021/1/5
装置
28交建集团2021200170402一种梁底调平支撑装置实用新型2021/1/5
29交建集团2021200170563一种桥梁支撑用排架实用新型2021/1/5
一种用于双薄壁墩梁托支
30交建集团2021200170597实用新型2021/1/5
架的预压系统一种爆破用桥梁墩柱保护
31 交建集团 202120017060X 实用新型 2021/1/5
结构一种爆破用桥梁墩柱加固
32交建集团2021200170811实用新型2021/1/5
结构及加固体系一种并列桥梁用行走挂篮
33交建集团2021200170830实用新型2021/1/5
系统
34交建集团2021200170845一种多用扁担梁实用新型2021/1/5
一种桥梁纵向纠偏用顶推
35 交建集团 202120017085X 实用新型 2021/1/5
复位装置及同步顶推系统
36交建集团2020233266331草皮存放移植系统实用新型2020/12/31
交建集团四川沿江宜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种地下框架基础的连接
372020233333459实用新型2020/12/31
四川省公结构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原高寒预制梁保温养生
38 交建集团 202023349126X 实用新型 2020/12/31
系统现役高速公路桩承式锚杆
39交建集团2020231846008实用新型2020/12/25
泡沫轻质土拓宽结构一种用于装配式型钢台座
40交建集团2020231680074的钢台座节段及装配式型实用新型2020/12/24
钢台座
14序
专利权人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期号
41 交建集团 2020231685241 一种智能液压 T梁模板机 实用新型 2020/12/24
一种预制梁液压模板转换
42交建集团2020231717488实用新型2020/12/24
系统
43交建集团2020230590013装配式公路钢便桥实用新型2020/12/17
用于封闭路段的限制通行
44交建集团2020113945692发明专利2020/12/3
方法
45交建集团2020226784872一种步履无轨装配式挂篮实用新型2020/11/18
一种用于箱梁钢筋骨架预
46交建集团2020226784904实用新型2020/11/18
制的胎架交建集团四川公路一种箱梁钢筋骨架绑扎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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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业权
根据交建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交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矿业权新增了1项,情况如下:
权利人权利名称许可机关证书编号许可内容有效期自颁发采沐川县寺坪山建筑用石乐山市自矿许可证
交建集团采矿权-灰岩采矿权,资源储量然资源局之日起计
3250.80万吨
算19.3年注:上述采矿权经拍卖成交,交建集团与乐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7日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交建集团依合同约定交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于2021年10月20日
15取得沐川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的发票,目前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交建集团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
3、交建集团的主要经营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1项经营资质,其余主要经营资质未发生变化,新取得的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证书名称资质内容有效期至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
公路养护 川-GY-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隧道四川省交
交建集团作业单位2027-03-2491510000709
养护甲级资质、交通安全通运输厅资质证书1680387设施养护资质
本所律师认为,交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取得了从事现有业务所需的经营资质。
4、交建集团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交建集团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交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且尚未完结的重大侵权之债。
5、交建集团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仲裁
根据交建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交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中存在新进展的有6项,同时,新增了4项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案件新的进展
1)交建集团与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阿如伟哈合同纠纷
案件进展:该案于2021年12月7日一审开庭审理。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16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1)川343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阿如
伟哈将案涉砂厂的设备搬离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案涉项目工地;贵州
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阿如伟哈砂石加工费40857.60元并赔偿损失
78639.2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中交建集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系为查清案情需要,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交建集团不是本案争议的当事人,不会因本案争议承担支付义务或债务,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会对交建集团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2)交建集团与会理县侯氏家庭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进展:该案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8月13日一审开庭审理。2021年8月2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3425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交建集团支付会理县侯氏家庭农场912957.66元。交建集团不服前述判决内容提起上诉,并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该案二审于2022年3月9日通过网络开庭审理,交建集团已申请就对方当事人的损害情况进行再次鉴定,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交建集团应承担的支付金额较小,且交建集团已按照一审判决金额进行财务处理,本案的影响已反映在交建集团当期的经营损益情况之中,因此,即使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也不会对交建集团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交建集团与泸定县王家沟水电站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件进展:该案件于2022年3月21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根据交建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泸定县王家沟水电站尾水渠损毁系因雨季自然灾害所致,电站停产系泸定县王家沟水电站的自身原因,目前并无证据表明是由于交建集团施工导致该电站的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所涉金额较小,本案尚未判决,即使未来判决交建集团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会对交建集团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交建集团与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之一
17案件进展:因收集、组织证据需要,交建集团于2022年4月24日向金阳县
人民法院就本案提出撤诉请求;金阳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22)川3430民
初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交建集团撤诉。
根据交建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交建集团目前就本案暂作撤诉处理,后续收集、组织证据后将重新提起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交建集团目前就本案撤诉后不影响其重新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本案所涉金额较小,即使交建集团此后不再起诉或者重新起诉后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也不会对交建集团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交建集团与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之二
案件进展: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川2021民初
3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交建集团返还华泰公司质量保证金1329650元、民
工工资保证金10142元,驳回华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华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提起上诉。交建集团尚未收到二审人民法院的传票。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交建集团应返还华泰公司保证金,但不承担华泰公司诉请的相关工程款,交建集团的支付义务未超过其本应支付的款项金额;华泰公司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需由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才会依法得到支持;若本案二审依法改判应由交建集团承担华泰公司诉请的工程款,但因本案所涉金额较小,不会对交建集团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交建集团与四川慈航实业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进展:交建集团与四川慈航实业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签订本案[案号:(2022)川0107民初584号]的《和解协议书》,确认交建集团应付四川慈航实业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950069.83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四川慈航实业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返还或折价收购交建集团提供的沥青共
计138.18吨;四川慈航实业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已经撤销,涉及本案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协议已经确定了各自的有关权利义务,对交建集团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
18经核查,除上述案件新的进展之外,《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交建集团与深
圳锦瀚智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方当事人申请对交建集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交建集团因此被司法冻结银行账户资金7508332.44元。截至
2021年12月31日,交建集团银行存款合计被冻结7508332.44元。
*新增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1)交建集团与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沿江宜金高速公路有限公
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原告:华泰公司
被告:交建集团、四川沿江宜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金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3430民初192号
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经公开招标,交建集团与华泰公司于2020年8月9日签订了关于宜金高速 24 标段 XJ24-2 分段双龙坝 2 号隧道土建工程的《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华泰公司承担该项目劳务合作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交建集团认为华泰公司存在施工进度滞后、工程违法转包等情形,并发生了一般安全事故导致停工,华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因此于
2021年9月30日向华泰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华泰公司拒不退场。此后,华泰公司诉至金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无效,判令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31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00万元,四川沿江宜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欠付交建集团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损失承担付款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进展:该案件原定于2022年4月26日开庭审理,后延期至2022年5月17日。
根据交建集团提供情况说明,交建集团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并依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续拟通过诉讼向华泰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因华泰公司的行为导致本案争议,则华泰
19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华泰公司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需由确凿的证据
予以证明才会依法得到支持;即使本案判决交建集团应按华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承
担支付义务,也因金额较小,不会对交建集团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交建集团与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国信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交建集团、四川沿江宜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石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1824民初400号
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2020 年 10 月 29 日,交建集团泸石高速 TJ10 项目经理部与国信公司签订了《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总承包 C2 合同段 TJ10标段翻身村大桥、翻身沟大桥及路基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合同文件》,约定由国信公司承担该项目劳务等内容。交建集团认为,合同实施过程中,国信公司存在擅自停工、违法分包等情形,且拒不整改,违反了合同约定。交建集团与国信公司此前已达成解除上述劳务合作合同的意向,交建集团已支付双方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因双方对于部分工程款结算未达成一致意见,国信公司起诉至石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3424244.2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交建集团已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务合作合同、国信公司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合计262万元及诉讼费。
案件进展:该案件于2022年4月25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已选定鉴定机构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尚未判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国信公司及交建集团对各自提出的诉讼请求需由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才会依法得到支持;即使判决交建集团应承担支付义务,或交建集团的反诉请求未得到支持,因本案所涉金额较小,不会对交建集团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交建集团与周波、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鸿泰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原告:周波
被告:华泰公司、四川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交建集团
受理机构:金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3430民初430号
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经公开招标,交建集团与华泰公司于2020年8月9日签订了关于宜金高速 24 标段 XJ24-2 分段双龙坝 2 号隧道土建工程的《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华泰公司承担该项目劳务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实际施工人周波以南充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华泰公司处分包了上述工程的机械协作内容;后华泰公司又与四川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工程的劳务协作合同。周波认为,华泰公司为谋取高额利润,指定四川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劳务,但事实上周波才是实际施工人,且华泰公司与四川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串通、欺骗取得(2021)成仲案字第2117号调解书,低价处置了周波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材料,低价确认工程产值。因此,周波诉至金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华泰公司与四川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无效,判令华泰公司按照与交建集团约定的工程单价支付周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各项损失约15177700.00元,判令交建集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进展:该案件于2021年12月24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本所律师认为:交建集团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仅需按约支付工程款即可,并非本案争议的当事人,无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何,均不会增加交建集团的义务或债务,因此,本案不会对交建集团的经营产生影响。
4)交建集团与泸定县海洋建辅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泸定县海洋建辅建材部
被告:交建集团
受理机构:泸定县人民法院
21案号:(2021)川3322民初533号
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泸定县海洋建辅建材部认为交建集团在承建雅康高速
C16-1 标段时向其采购五金用具且未结清货款,起诉至泸定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交建集团支付货款 1285033.90 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用。
案件进展: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交建集团认为其与泸定县海洋建辅建材部无合同关系及往来账款,申请追加项目协作单位、实际采购方四川普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泸定县人民法院同意了交建集团追加被告的申请,并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川332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四川普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285033.90元及利息。四川普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交建集团无需承担支付义务;若本案二审依法改判应由交建集团承担泸定县海洋建辅建材部诉请的货款,但因本案所涉金额较小,不会对交建集团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交建集团目前未决诉讼案件不会对交建集团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2)行政处罚
根据交建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建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了1项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公司处罚机关/处罚金额处罚原因处罚日期整改情况及说明
名称处罚文号(万元)交建集团在宜金高速公路2022年3月15XJ24-2 分段双龙坝 2#隧道 日,金阳县应急右洞施工安全管理过程管理局出具《证金阳县应急中,存在从业人员安全教明》,确认交建集管理局交建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团“上述违法行(金)应急322022-03-03
集团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为不属于重大违
罚[2022]1
并消除隧道施工顶部的事法行为,该公司号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针对此起违法行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为落实了相关整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改防范措施”。
22公司处罚机关/处罚金额
处罚原因处罚日期整改情况及说明
名称处罚文号(万元)
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交建集团的上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行为,其受到的该项行政处罚并非重大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纠正;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交建集团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二)高路建筑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路建筑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交易对方所持高路建筑的股权情况均未发生变化,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相关情况外,高路建筑的主要变化如下:
1、高路建筑的主要资产
除以下内容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路建筑的其他主要资产与《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1)对外投资
《法律意见书》正文“六/(二)/4/(1)对外投资”关于高路建筑参股子公
司情况的表格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
注册资本序号子公司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万元)
高速公路投资、
1四川沿江宜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500.000.01%
建设、运营
高速公路投资、
2四川沿江攀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500.000.01%
建设、运营
高速公路投资、
3四川沿江金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500.000.01%
建设、运营
《法律意见书》中将高路建筑对上述参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0.01%”均误
写为“0.99%”,特此更正。
(2)专利
根据高路建筑提供的专利注册证书并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内容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高路建筑新增了14项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
23利,情况如下:
序专利权人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期号一种双排建筑脚手架固
1高路建筑2021203531192实用新型2021-02-08
定装置
一种基于 BIM 的装配式
2高路建筑2021203531328实用新型2021-02-08
建筑构件管理装置一种基坑临边悬挑双排
3高路建筑2021203664546实用新型2021-02-08
脚手架一种装配式建筑预制墙
4高路建筑2021203531050实用新型2021-02-08
板现浇节点支模结构一种钢结构用防火防腐
5 高路建筑 202120353121X 实用新型 2021-02-08
层涂装装置
6高路建筑2021203665498一种气体保护电焊装置实用新型2021-02-08
一种深基坑开挖过程中
7高路建筑2021203663702实用新型2021-02-08
的运土装置一种小基坑开挖施工结
8高路建筑2021203665479实用新型2021-02-08
构一种深基坑开挖支护装
9高路建筑2021203533056实用新型2021-02-08
置一种新型工具式装配式
10高路建筑2021203530984实用新型2021-02-08
结构防护围挡
11高路建筑2021203535121一种深基坑降水装置实用新型2021-02-08
一种用于叠合墙板翻板
12高路建筑2021203532161实用新型2021-02-08
施工的保护装置
13高路建筑2021203535140一种落地式双排脚手架实用新型2021-02-08
一种深基坑二次开挖及
14高路建筑2021203664014实用新型2021-02-08
支护施工结构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路建筑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
2、高路建筑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高路建筑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高路建筑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且尚未完结的重大侵权之债。
3、高路建筑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24(1)诉讼与仲裁
根据高路建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高路建筑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中存在新进展的有
4项,同时,新增了2项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情况
如下:
*《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案件新的进展
1)高路建筑与李河生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进展:该案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2022年1月11日一审开庭审理。2022年2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05民初1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高路建筑支付李河生剩余货款6093376.50元、鉴定费25000.00元。高路建筑认为前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遗漏当事人等情形,
即提起上诉,目前尚未确定二审开庭审理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高路建筑应承担的支付金额较小,且高路建筑已按照一审判决金额进行财务处理,其影响已反映在高路建筑当期的经营损益情况之中,因此,即使二审维持原判决,也不会对高路建筑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高路建筑与高新区春兰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进展:该案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2022年1月11日一审开庭审理。2022年2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05民初1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高路建筑支付高新区春兰建材经营部剩余货款
1225382.73元、鉴定费19500.00元。高路建筑认为前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存
在遗漏当事人等情形,即提起上诉,目前尚未确定二审开庭审理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高路建筑应承担的支付金额较小,且高路建筑已按照一审判决金额进行财务处理,其影响已反映在高路建筑当期的经营损益情况之中,因此,即使二审维持原判决,也不会对高路建筑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53)高路建筑与罗思勇、雷贵荣、李学军、成都振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进展:该案于2022年4月12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根据高路建筑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高路建筑已经依据上述劳务分包合同与分包方成都振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支付相应价款,不应承担本案罗思勇所述工程款。由于本案涉及的金额较小,且高路建筑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因此即使判决高路建筑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也不会对高路建筑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高路建筑与于帮和、余德才、郭新春、马边油砂岩砂石有限公司、崔勇、黄晨晨、罗建华、左兰兰、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进展:该案于2022年2月22日一审开庭审理后原告撤诉。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川1133民初42号之七《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于帮和、余德才撤诉。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已撤销,现未对高路建筑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新增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1)高路建筑与马边油砂岩砂石有限公司、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案
原告:马边油砂岩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砂岩公司”)
被告:高路建筑、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机构: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1133民初223号
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高路建筑在承建乐西高速项目时,受业主方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作为乐西高速配置料场马边县沙腔乡下沙腔材料场、永红乡渔河坝料场的开采加工单位。2020年8月12日,高路建筑与油砂岩公司签订了《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马边至昭觉段马边彝族自治县配置地材料场
26(沙腔乡)砂石生产加工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油砂岩公司负责该料场的开采、加工、成品仓储。2021年9月9日,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分别向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高路建筑、油砂岩公司发出通知,因涉嫌无证开采,要求对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沙腔乡、永红乡的两处料场进行拆除、复耕复绿。2021年9月24日,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对梅林镇沙腔料场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施工的通告》,指定高路建筑作为拆除工作主体单位,对沙腔料场进行拆除施工。油砂岩公司认为,因高路建筑的拆除行为,其投入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已开采砂石、搭建场所均成为废品废物,因此起诉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高路建筑、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案件进展:本案受理后,高路建筑提出管辖权异议,2022年3月21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133民初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油砂岩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2022年4月11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1民辖终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油砂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目前正在移送过程中,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高路建筑受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本案所
涉的沙腔乡料场进行开采加工,与马边油砂岩砂石有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后依据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的要求作为现场拆除工作单
位实施拆除行为,以上行为均合法有效,理应不会承担本案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
即使最终判决高路建筑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高路建筑是受托实施的相关行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因此不会对高路建筑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高路建筑与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路建筑
被告: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仲裁机构:巴中仲裁委员会
27案号:(2020)巴仲裁字第073号
案件起因及仲裁请求:高路建筑与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
4月29日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高路建筑承建光雾山月琴酒
店9#楼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价款暂定500万元。2020年5月15日,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7398273.00元予以确认。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向高路建筑支付工程款合计3250000.00元,剩余4148273.00元工程款未支付。因此,高路建筑向巴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4148273.00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确认高路建筑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的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仲裁、执行费用。
案件进展:该案于2021年5月8日开庭审理。巴中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0日作出(2020)巴仲裁字第0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向高路建筑支付工程款本金4148273.00元,以及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布的 LPR 年利率 3.85%计算),确认高路建筑对欠付工程款本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裁决结果支持了高路建筑的仲裁请求,高路建筑依法享有对南江县桃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并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不会对高路建筑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路建筑目前未决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不会对高路建筑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2)行政处罚
《法律意见书》正文“六/(二)/7/(2)行政处罚”关于高路建筑行政处罚
情况的表格第1项内容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
序公司处罚机关/处处罚金额处罚原因处罚日期整改情况
号名称罚文号(万元)
宜宾市叙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2021年12月16日,高路
1区应急管理位,施工过程管理不到252020-9-28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
建筑局位,未按规定对进场材理局出具《证明》,确
28序公司处罚机关/处处罚金额
处罚原因处罚日期整改情况
号名称罚文号(万元)料进行抽样复查,未按认“四川高路建筑工(叙)应急 规定程序申请 U 型排 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
罚[2020]综水槽制作、安装等环节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9-29-1号变更,未按规定进行质行为,上述行政处罚量验收,竣工图纸与实不属于重大行政处际不符,违反了《中华罚,且四川高路建筑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法》第四条、第三十八行为已经得到纠正,
条第一款的规定。整改完毕”。
《法律意见书》中将上述行政处罚机关“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误写为
“宜宾市叙永区应急管理局”,特此更正。
(三)高路绿化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路绿化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交易对方所持高路绿化的股权情况均未发生变化,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相关情况外,高路绿化的主要变化如下:
1、高路绿化的历史沿革
《法律意见书》正文“六/(三)/2/(2)2013年11月,增资”关于四川雅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
2013年10月8日,四川雅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川雅正会验字(2013)
第 L-10-01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9 月 11 日,高路绿化已收到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新增货币出资2000万元。
《法律意见书》中将上述《验资报告》确认高路绿化收到增资款的截至时间
“2013年9月11日”误写为“2019年9月11日”,特此更正。
2、高路绿化的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高路绿化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高路绿化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且尚未完结的重大侵权之债。
29(2)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高路绿化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高路绿化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前十大的施工合同变更如下:
合同金额/
序签订日期/公司名称合同对方合同名称暂估金额号有效期(万元)四川川西高速公路
有限责任公司、成锦城绿道绕城高速沿线
1高路绿化都绕城高速公路景观提升工程二、三期54978.092019-03-31(西段)有限责任项目框架协议书公司
G5 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成都段扩容项目绿化及
2高路绿化交建集团21300.002021-09-01
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框架合同协议书锦城绿道绕城高速沿线
3高路绿化高路建筑景观提升一期工程项目16000.002018-03
专业分包合同成资渝高速公路成都天中铁城市发展投资府国际机场至潼南(川
4高路绿化8096.932019-11集团有限公司渝界)段项目绿化及环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马
边至昭觉段 S2 合同段公
5高路绿化交建集团6800.002021-11
路绿化项目施工分包框架合同协议书开江至梁平高速公路绿
交建集团、四川开化及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6高路绿化梁高速公路有限责6258.002021-12-20
施工分包框架合同协议任公司书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绿
7高路绿化交建集团化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框3300.002021-12-15
架合同协议书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绕城四川川西高速公路东服务区改造提升工程
8高路绿化2500.002021-05-28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框架合同(绿化环保工程)
“高庐·御品江城”房仪陇县交投高路地
9高路绿化地产开发项目总平绿化2390.862017-02-15
产有限公司工程工程施工合同10 高路绿化 四川达渝高速公路 G42 沪蓉高速(南广邻 1855.42 2021-06-01
30合同金额/
序签订日期/公司名称合同对方合同名称暂估金额号有效期(万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段、垫邻段)、G65 包 至
茂高速(达渝段)2022-05-31
2021-2023年度日常养
护工程施工 YH-2、
YH-3 合同段合同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高路绿化不存在尚未完结的重大侵权之债,其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3、高路绿化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高路绿化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高路绿化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中存在新进展的有
1项,即矿立公司与高路绿化、庄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况如下:
案件进展: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一审开庭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
2021年10月24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路绿化
支付货款215330.23元,并以39079.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以176251.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
矿立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于2022年4月27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高路绿化应承担的支付金额较小且未超过高路绿化应付货款的金额,高路绿化已按照一审判决金额进行财务处理,其影响已反映在高路绿化当期的经营损益情况之中,因此,本案不会对高路绿化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联交易部分内容仅有备考数据更新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该等更新的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四川路桥的关联方交易金额及占比变化情况如下:
312021年度
项目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关联采购情况(万元)582389.431107372.81
营业成本(万元)7131821.498683700.98
占营业成本比例8.17%12.75%
关联销售情况(万元)4372879.935929433.42
营业收入(万元)8504851.2410255339.92
占营业收入比例51.42%57.82%
本次交易完成后,四川路桥2021年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与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较交易前增加4.59个百分点和6.40个百分点,短期内四川路桥关联交易占比将较交易完成前有所提高。
标的公司作为蜀道集团旗下工程施工企业,出于持续经营和服务的需要,标的公司将持续为蜀道集团内成员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未来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能分享四川路桥的技术和管理资源,服务质量将进一步得到提升,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其拓展非关联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四川路桥与标的公司在业务、人力、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度整合并实现共享,一方面通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标的公司的单位人工产出也将得到一定提升,在满足蜀道集团内部需求的同时,可用更多的人力物力来拓展非关联业务,摆脱对蜀道集团内项目保障方面的依赖,提升在蜀道集团外开展工程承包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共享四川路桥外部客户开拓的渠道和已积累的市场口碑,加快标的公司在蜀道集团外业务市场的开拓,将其成熟的交通建设经验推广至蜀道集团外的优质客户,实现蜀道集团外业务的快速发展,以逐步降低关联交易占比。
除上述内容外,关联交易其余内容与《法律意见书》所述内容一致。
(二)同业竞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
32书》已披露的内容一致。
八、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披露和报告义务履行情况的补充核查1、2022年3月22日,四川路桥发布《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就该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批准情况进行了披露。
2、由于更换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四川路桥第七届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的公司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复核函》,四川路桥的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和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四川路桥监事会对前述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予以同意。
经核查,四川路桥已依法披露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各项报告、函件等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
3、由于本次交易所涉财务数据更新,四川路桥第七届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的公司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鉴证报告,四川路桥的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和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四川路桥监事会对前述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予以同意。
经核查,四川路桥已依法披露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各项报告等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路桥就本次交易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
33安排。四川路桥还需根据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批露义务。
九、本次交易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路桥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审计机构北京国富、资产评估机构天健华衡以及法律顾问本所持有的业务资质均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均具备相应法定资格。
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路桥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没有变化。
四川路桥在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起至《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3日的自查期间内,就自查范围内的核查对象买卖四川路桥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所律师和中信证券均对上述自查期间内的核查对象买卖四川路桥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本所由此出具了康达法意字【2022】第0883号《关于四川路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中信证券出具了《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并通过四川路桥与上述自查报告一并进行了披露。
十一、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各方均具备进行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34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本次交易所涉
及的各项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和潜在纠纷,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各方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且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本次交易方可生效并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3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龚星铭李丹玮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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