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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有关规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内容。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4月27日(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魏喆妍邢立广董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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