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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董事会拟聘任副总裁李显林先生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我们认为李显林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的上述聘任决议。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年4月29日[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郑先弘田侃吴范宏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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