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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
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29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13.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37万股。同时,同意预留部分除本次授予外剩余的13万股不再进行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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