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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即将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能够胜任公司年度会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同意聘任该所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届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
服务内容和工作量等因素,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事宜。公司此次聘任
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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