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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威视讯: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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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威视讯: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燕 发表于 2022-5-7 00:00:00 浏览:  5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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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栋 3层、4层(邮编:518026)
3F&4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 China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年5月6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深圳广
电文创中心公司总部230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总经理张育民代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合计
598573401股,占公司总股本802559160股的74.583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经公司证券投资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5577853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9.500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07880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82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716377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9262%。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30849669股;通过网络投票7人,代表股份40788071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
2.普通决议案: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
3.普通决议案: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普通决议案:审议《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普通决议案: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7.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8.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现场投票情况55778533000网络投票情况407719671610401.00《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合计59855729716104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1621636161040
票情况2.00《2021年度监事会现场投票情况55778533000工作报告》网络投票情况40771967161040合计59855729716104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1621636161040
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55778533000网络投票情况407719671610403.00《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计59855729716104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1621636161040
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55778533000网络投票情况407719671610404.00《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合计59855729716104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1621636161040
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557785330005.00《关于公司2021网络投票情况4077196716104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合计59855729716104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1621636161040
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557785330006.00公司《2021年年度网络投票情况40771967161040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合计59855729716104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1621636161040
票情况7.00《关于续聘立信会现场投票情况55778533000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其报酬的网络投票情况40771967161040议案》合计59855729716104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1621636161040
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94123269008.00《关于2022年度预网络投票情况40771967161040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合计13489523616104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71621636161040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程建锋谢烨蔓
经办律师:
宋祖宽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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