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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水: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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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水: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小时光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5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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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的意见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
太审字(2022)002878号】。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我们尊重会计师的专业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客观地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2、我们要求公司对涉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并将持续关注、敦促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降低和消除涉及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红英、杜业勤、吴振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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