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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78000份予以注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注销的少数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1(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应文禄王翠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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