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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8号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与关联方南平市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海锦”)签署了《合作购房协议》,约定你公司向南平海锦购买建筑面积共3830平方米的写字楼,购房款合计3972万元,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金额占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7%,你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第7.2.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1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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