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308-5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308-5号
致: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
1相关人士提供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计划的法定文件,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计划实施中的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决策程序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批准和决策程序: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计划相关事宜。
2.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2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4.2022年4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文件,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22年4月20日公告的《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5日)当日的公
司总股本1601571884股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6015718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3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由74.95元/股调整为74.923/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P=P0-V=74.95 元/股-0.027 元/股=74.923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情况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须就本次调整办理信息披露等相关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殷长龙张帅
2022年4月27日
5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