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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埃夫特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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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埃夫特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4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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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5证券简称:埃夫特公告编号:2022-021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子公司为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88号文)《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20年 7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0446838.00 股,每股发行价为
6.3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833.7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10244.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72589.4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
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
[2020]241Z0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情况
由于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89.49万元,小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113542.50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原拟使用募调整后使用项目投资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序号项目名称总金额(万金额(万元)资金额(万元)
元)下一代智能高性能工业机器
143692.5043692.5034589.49
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机器人核心部件性能提升与
233447.0033447.0018000.00
产能建设项目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
336403.0036403.0020000.00
项目
合计113542.50113542.5072589.49
对于上述调整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的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增加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埃华路”)、
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希美埃”)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基本情况
芜湖埃华路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MX09918法定代表人许礼进成立时间2016年6月16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
经营范围机器人及自动化设备制造、应用与系统集成;智慧工厂整体解决方案及工程服务;智能技术研发与产品制
造及配套外围设备设计与制造;提供项目统筹策划、
设计、制造、安装、管理、调试、保养技术服务和配套备件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项目除外,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除外,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公司直接持股86.875%;间接持股13.125%
芜湖希美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329553786C法定代表人许礼进成立时间2015年4月17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
经营范围喷涂机器人和机器人喷涂系统的研发、生产、安装、调试、销售和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公司直接持股81.00%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调整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前实施主体新增后实施主体号
1下一代智能高性能工业机器埃夫特埃夫特、芜湖埃华
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路、芜湖希美埃
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四、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增加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公司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向芜湖埃华路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不超过450万元人民币向芜湖希美埃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分批提供资金。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批准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股东
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借款,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有利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异议。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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