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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0.65亿元(含),不超过1.3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以下无正文,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陈高才___________________
武鑫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___________________
2022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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