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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及其他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53800万元,占2021年期末公司净资产的77.45%。上述担保均无逾期情况。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0800万元;对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的担保余额为83000万元。2021年末,维科控股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5000万元。
我们同意根据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的实际运作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人民币80000万元额度内的担保,向非全资子公司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额度内的担保,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人民币
60000万元额度内的担保;
同意公司与维科控股在人民币83000万元额度内进行银行融资互相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额度进行,在为对方提供担保时,维科控股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
1、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1)根据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查,2021年度公司与
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发生日常性关联销售689.09万元,关联采购4.86万元;2021年度公司与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发生日常性关联销
售539.33万元,关联采购112.48万元;在此基础上,公司预计2022年度与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销售1000万元,关联采购100万元;2022年度与维乐电池发生关联销售5000万元,关联采购4000万元。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的业务需要而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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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了市场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合计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中短期资金融通余额为0万元。
我们同意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22年提供不超过4
亿元的资金中短期拆借,本项资金拆借的资金使用费用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并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事项
公司2021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并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经审阅相关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认为: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理由充分、合理,计提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并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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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需求为前提,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开展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在风险充分控制的基础上,通过进行适度的风险可控的短期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合理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经营层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
七、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事项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实施,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公司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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