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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及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审计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2021年报等各项审计工作且费用合理,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晋勇眭珺钦李世刚
202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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