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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向金额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主体申请办理融资授信额度及借款的事项
我们认为:深圳天天微购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深圳昊天天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四家子公司
为满足其运营资金的需求,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主
体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融资授信额度及借款金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较好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其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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