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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公司2021年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地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本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8377906.04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盈余公积为132098267.02元,已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2021年度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350486187.25元,扣减当年支付2020年度利润分配8750000.00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370114093.29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度拟作如下分配:以2021年末总股本25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含税),共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95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方案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和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白金荣、鲍恩斯、王德良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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