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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矿业)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对内蒙古矿业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结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和审计的公
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我们认为:根据内蒙古矿业2021年度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计算出矿业权口径净利润
116514.82万元,超过承诺数69102.99万元,完成本年度
内蒙古矿业的矿业权口径净利润承诺;计算出技术性无形资
产组业绩承诺资产在2021年度的收入为2856.55万元,超过承诺数2418.70万元,完成本年度内蒙古矿业的技术性无形资产组的收入业绩承诺。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系《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署:
张跃胡世明谢文政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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