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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冠豪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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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冠豪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好运 发表于 2022-4-26 00:00:00 浏览:  4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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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接受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通财务公司”)是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受到国家监管部门持续和严格监管。接受诚通财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保障公司资金需求,《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合理,存贷款利率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谢先龙、李飞、张虹、刘岩、王义
福均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接受诚通财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暨关联交易事宜,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1、我们认真审阅《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认为诚通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中国银监会严格监管,其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诚通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诚通财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诚通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风险可控。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谢先龙、李飞、张虹、刘岩、王
义福均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
三、关于对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1、公司制定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公司风险预防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诚通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谢先龙、李飞、张虹、刘岩、王
义福均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家易王能光黄娟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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