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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2年4月
19日15点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38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公司所在地突发疫情管控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1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2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规性、合法性、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截至2022年4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4项议案,包括: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进一步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1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212、《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13、《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14、《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2年3月26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名(代表32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879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99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4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14名(代表41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948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3%。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因受公司所在地突发疫情管控影响,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方式,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的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
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0887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429%。
议案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0787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295%。
议案3《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0887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429%。
议案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0887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429%。
4议案5《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0887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429%。
议案6《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0781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4738%。
议案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0940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60%。
议案8《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094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17%。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9《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0887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429%。
议案1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进一步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为普
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0947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4%。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1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0947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4%。
议案12《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094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17%。
议案13《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0699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7249%。
5议案14《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0799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382%。
其中关联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和
安徽海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议案8、议案10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审议该等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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