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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雾节能”)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审阅了《董事会对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意见的基础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5所述,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
112号),并于2021年12月20日就事先告知书所述内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收到,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以上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该事项不影响2020年及2021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2021年的净利润。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就涉及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沟通,目前根据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暂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所以我们同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同意董事会拟采取的全力推动监管部门尽快出具正式的处罚结论,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权益的举措。(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翟浩丁晓殊钱传海
2022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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