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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激励范围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拟定的激励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高级管理及核心技术等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监事签署:
张晓蕾高铁刘千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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