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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21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的相关意见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度各方面情况进行了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出具以下相关意见。
一、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监管机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二、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372990.07元,母公司净利润为-35433344.47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未分配利润为-321859110.75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56668867.06元,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结合2021年经营状况,制订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四、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五、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股东大会决议得到认真执行。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监事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尊重并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将持续关注、监督公司解决落实情况,督促推动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九、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监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状况,同意《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消除内控风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公司作为担保方被起诉的未结案件共3笔,被诉担保金额共计3120万元,分别为(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案涉本金500万元)、(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案件(案涉本金1800万元)、(2021)川0107民初3251号案件(案涉本金820万元)。其中(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公司二审败诉,再审申请被驳回;(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案件,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21)川0107民初3251号案件,公司二审败诉。
十一、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专项说明
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
2/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于2021年10月2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因资金占用
事项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享有的7365468.91元债权转
让予西藏盛邦,转让对价总额为7365468.91元。西藏盛邦已一次性完成转让对价支付,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7365468.91元得以清偿。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已就(2021)藏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11月1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民终147号)。2022年3月25日,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截至本报告日,本案一审重审尚未开庭。
我们将促进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举措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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