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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认真审核了拟续聘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2021年度)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炜、黄平、黎友焕
202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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