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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将上述拟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及相关情况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于该审计机构近年履职情况的汇报,且查阅了相关工作成果和书面材料。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表现出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现结合其职业操守与履职能力,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谭博学肖海龙芮鹏王春密
2022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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