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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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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zxl6666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5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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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2年4月修订)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
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1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在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投资部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问题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3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九条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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