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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
综上,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
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预案的议案》,并提交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采购产品、接受劳务和服务等,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在董事会表决中回避,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公平、公正,符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津贴)方案是公司依据所处的行业及地区
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助于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事项。
五、关于审议《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同意《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六、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结合内外部环境的具体变化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持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
独立董事:曲国霞、葛永波、贾彬
2022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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