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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新材:国风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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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新材:国风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资深小散 发表于 2022-4-27 00:00:00 浏览:  5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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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2第00702号
致: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梁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2年4月
26日召开的国风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风新材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国风新材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2年3月31日,国风新材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14:50在安徽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1000号
公司四楼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琼宜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6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0日)合计持有股份2610046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0日)合计持有股份33848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国风新材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国风新材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国风新材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国风新材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国风新材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6、《国风新材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续聘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第1项、第3-8项提案已经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22-013);上述第2-5项提案已经2022年3月29日
召开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22-014);且独立董事
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提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已回避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的任意时间;股东通过深圳证券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上午9:15至2022年4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国风新材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4358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国风新材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4358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国风新材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4358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国风新材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358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4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01%;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国风新材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64358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4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01%;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国风新材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4358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358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358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4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01%;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风新材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卢贤榕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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