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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白期货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其他期货交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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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白期货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其他期货交易纠纷案

鸿福 发表于 2017-4-24 06:31:47 浏览:  18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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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擅自交易  全权委托  职务行为
【说明】本案例依据的判决为二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丰白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白期货)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其中《客户须知》明确“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7月,王某某亏损2,733,910元,8月再次亏损1,014,150元。8月31日,丰白期货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的要求,将王某某4手1209合约强行平仓。
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致函王某某,确认王某某委托丰白期货员工伊某代为从事期货交易,但未发现伊某擅自交易。
一审法院判决及理由:1.双方合同有效。按照中国证监会确认丰白期货员工伊某代王某某从事期货交易的事实,并结合《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期货经纪合同》有关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及约定,认定丰白期货员工伊某曾接受王某某期货交易全权委托,鉴于交易产生的利益归丰白期货所有,伊某行为应被视为职务行为,丰白期货构成违约,需就此承担民事责任。
2.对于赔偿责任范围,王某某自认2012年7月13日后系其自行交易,故丰白期货上述违规违约行为持续期间为开户后至2012年7月13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丰白期货应当对王某某这段期间内的交易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因无法认定丰白期货存在擅自交易行为,且王某某未妥善保管密码,未及时审核交易结算报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鉴于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酌定丰白期货就损失的60%向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某某要求丰白期货赔偿强行平仓损失并返还相应手续费的要求,法院认为,丰白期货强行平仓符合约定,相关平仓损失、手续费应当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丰白期货赔偿王某某人民币1,640,346元及其利息损失,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丰白期货上诉称:丰白期货没有接受王某某期货交易全权委托,2012年7月13日前的交易系王某某自主交易。员工伊某没有擅自交易,也没有接受全权委托,只是按照王某某指令代客下单。且伊某岗位职责不包括代客下单,亦未获公司授权,公司不知情,其行为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应由丰白期货承担责任。另外,一审中,王某某主张的是擅自交易,法院以全权委托进行审理,且处理不当,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王某某辩称:丰白期货员工伊某行为未经委托,是擅自交易。其将交易密码交给伊某是出于对丰白期货的信赖,且在电话委托下单中需要将密码告诉伊某,对此,其本人没有过错。伊某行为是在工作场所,利用公司设备进行的,丰白期货从中获利,构成职务行为,应当由丰白期货承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同时查明,2011年7月,伊某被聘任为丰白期货员工,岗位为IB业务。2013年,中国期货业协会文件认定,伊某涉嫌擅自交易或者代客理财的违规事实不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及理由:
1.本案中,王某某账户的初始密码已被修改,根据双方约定,该修改行为应视作王某某的行为或者其授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王某某自己承担,与丰白期货无关。王某某将密码交给伊某,违反双方约定,也属于对密码管理不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不能认定伊某擅自交易。
2.王某某将交易密码交给伊某,至少表明其授权伊某在其账户内进行交易。在合同存续期间,王某某未按照约定对发生争议的交易提出异议。而且,在争议交易发生的期间内,王某某账户有数次巨额出金,作为账户持有人不可能不知道,但王某某也未提出异议。同时,王某某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某对其期货账户内的交易情况是明知并且认可的,王某某主张伊某擅自交易不成立。
3.一审法院关于全权委托及职务行为的认定,超出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妥。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对王某某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判令王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文书编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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