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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披露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说明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等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会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共同构建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公司建立了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并制订了相应的工作细则,明确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权责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完善有效。报告期内,公司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健全清晰,制衡机制有效运作。
2022年公司将根据外部监管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的发展需要及时健全和
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做好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工作。
二、未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
1、是否存在非强制披露的特殊情形
√是□否
非强制披露情形是:新上市2、具体情况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2021年10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二章第三条(二)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在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同时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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