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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次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延期的独立意见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实施期限延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结合公司回购实际情况及进度对股份回购期限进行的延期,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实施期限延期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实施期限延期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玉生靳明陆幼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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