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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37证券简称:广信材料公告编号:2022-027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时间及原因
(1)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2)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
[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2.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解释 14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公司执行《解释14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解释15号》规定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公司执行《解释15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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