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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邑股份:广发证券关于天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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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邑股份:广发证券关于天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2-4-25 00:00:00 浏览:  4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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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04注册地址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雪山大道一段198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宏董事会秘书杨杰证券事务代表张强
联系电话028-8820808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8年3月3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四川天
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
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保荐工作。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作为天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天邑股份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天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相关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一)发行保荐阶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广发证券就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广发证券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等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
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
(2)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
3、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并发表专项意见。
5、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
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6、保荐机构配合监管机构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按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现场培训报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2021年4月9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李跃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李跃亨的相关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决定没收李跃亨违法所得13265760.63元,并处以13265760.63元罚款。
2021年7月12日,李跃亨与李世宏、李俊霞、李俊画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李跃亨将其持有的四川天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集团”)全部4630.20
万元股权(占天邑集团34.98%股权)无偿转让给李世宏、李俊霞、李俊画,同日,李世宏、李俊霞、李俊画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李跃亨、李俊霞、李俊画、李世宏四人,变更为李世宏、李俊霞、李俊画三人。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天邑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天邑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为保荐机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发行保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锋刘敏溪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林传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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