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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请财务总监并指定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侯光莉女士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侯光莉女士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本次财务总监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请财务总监并指定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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