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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臻
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本次臻镭科技相关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731 万股,发行价格为 61.88 元/股,公司已于 2022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臻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臻雷投资”)、杭州晨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芯投资”)、杭州睿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磊投资”)相
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1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
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5、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
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持股平台臻雷投资、晨芯投资、睿磊投资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
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24、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
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相关人员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5月6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61.8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定相关承诺,上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原股份锁现股份锁与公司关系称(万股)(%)定到期日定到期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5年1月2025年7月郁发新2298.110021.0430董事长27日27日
臻雷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2025年1月2025年7月
430.55003.9424
资人的一致行动人27日27日
晨芯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2025年1月2025年7月
513.77004.7044
资人的一致行动人27日27日
睿磊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2025年1月2025年7月
319.81002.9284
资人的一致行动人27日27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臻雷投资、晨芯投资、睿磊投资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
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峥鞠宏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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