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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通达: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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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通达: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包子 发表于 2022-5-14 00:00:00 浏览:  5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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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通达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视频见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14:00如期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 1 号软件产业园三期 A3 栋 1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37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46%。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6人,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16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7.《2021年银行授信情况及2022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38.《关于确认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782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782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782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782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782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24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782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2021年银行授信情况及2022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782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确认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782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5份总数的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24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782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24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一份,本所留存一份备查。
6(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兰珍律师(公章)
经办律师:
吕杰律师王跃华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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