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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76证券简称:国光电气公告编号:2022-019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统称“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等相关规定,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要求自2021年1月
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本项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实施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并考虑到 IPO申报期间有关数据可比性,公司 2020 年将相关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收入准则和实施问答的规定,将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列示。
(三)变更日期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据此,本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具体如下:
影响金额(减少以“-”列示)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受影响的报表科
单位:元原因目合并报表公司报表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
销售费用-1336811.41-1280973.03
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
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营业成本1336811.411280973.03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将支付的其他与经-1336811.41-1280973.03其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营活动有关的现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金
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
付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
1336811.411280973.03
劳务支付的现金
上述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对公司“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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