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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楼接待中心邮编:200041
27/F Reception Center Garden Square No.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五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节《问询函》回复部分..........................................6
一、《问询函》问题1............................................6
二、《问询函》问题2...........................................11
三、《问询函》问题3...........................................16
四、《问询函》问题4...........................................25
五、《问询函》问题5...........................................27
六、《问询函》问题6...........................................34
第二节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5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5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2
四、发行人的设立.............................................5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7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8
八、发行人的业务.............................................60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6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8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9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9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4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9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9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8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00
二十二、结论意见............................................100
第三节签署页..............................................101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受托担任发行人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于2022年4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2年4月21日下发《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且发行人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编报规则第1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就《问询函》及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即2022年1月1日至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年3月31日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发行保荐书等专业文件
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原
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问询函》回复部分
一、《问询函》问题1发行人本次拟分别募集资金240000万元和82000万元用于四川天华时代
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和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实施地点分别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和宜宾市江安县,预计毛利率分别为36.03%、36.88%,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报告期内的平均毛利率;
项目一、项目二相关环评审批均在办理中,项目一土地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称,2021年4月,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募集7.65亿元用于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发行人全部建设项目及一期技改全部达产后,将具备电池级氢氧化锂产品总产能16万吨/年,发行人锂电材料业务涉及原材料锂精矿等主要从国外进口;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为9.66亿元,在建工程为6.57亿元、无形资产1.08亿元。此外,发行人因天宜锂业购置材料增加导致预付款项2021年末余额较2020年末余额大幅增长。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文件的原因,后续办理进度安排、预计取得文件的时间,若无法取得相关文件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该事项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项目一取得用地的进度、具体安排和计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是否存在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3)结合发行人未来产能释放计划、人员招聘计划、本次
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的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情况、下游客户需求及
新客户开发计划、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签署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大规模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大规模扩产的相关管理经验和同时多地开工建设项目的实施能力,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及其他项目未来五年预计对锂精矿等原材料的耗
用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已取得的原材料供应及协议签署情况,是否存在原材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料供应不足、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形,并结合报告期锂精矿采购价格走势、产成品成本结构、价格调整机制等,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拟采取保障原材料供应、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措施及有效性;(5)结合发行
人历次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投资明细及产能规划、产品结构等情况,说明各项目单位产能投资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本次投资规模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合理性;(6)结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现有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
摊销计提情况、公司的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相关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7)项目一、项目二预计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
报告期内的平均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效益预测中差异较大的关键参数进行对比分析,就相关关键参数变动对效益预测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说明本次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8)项目一、项目二效益预测是否考虑原材料价
格波动的影响,如未来原材料价格较现有价格出现大幅下滑,效益预测是否谨慎、合理;(9)请发行人结合预付款项相关情况,包括预付对象、预付金额、预付拟获取的材料或服务情况、供应商议价能力、市场供应紧缺度等,说明预付款大幅增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未来预付款项是否还将大幅持续增长;(10)前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本次融资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融资间隔期限的规定,是否存在频繁融资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3)(4)(5)(6)(9)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4)(5)(6)(7)(8)(9)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10)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文件的原因,后续办理进度安排、预计
取得文件的时间,若无法取得相关文件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该事项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环评手续目前已完成了第一
次环评公示、第二次环评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目前正在推
进第三次环评公示,计划于2022年6月可取得环评批复。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环评手续目前已完成了第一次环评公示,尚需完成第二次环评公示、第三次环评公示方可取得环评批复。受疫情影响,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较预期有所推迟,目前正在推进二次环评公示相关工作,计划于2022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
公司预计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若公司不能按计划取得环评批复,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项目一取得用地的进度、具体安排和计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是否存在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说明、眉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项目一目前已取得眉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核发此书。”项目一用地已于2022年4月启动招拍挂程序,预计2022年5月底可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签署,2022年6月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较小,但若公司不能按计划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公司将积极与当地政府协商尽快选取周边其他适合地块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保障本建设项目整体建设进度不受重大负面影响。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三)前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本次融资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融资间隔期限的规定,是否存在频繁融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截至
2021年4月30日,前次募投项目“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试生产已达
到设计目标,相关在建工程已转为固定资产。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4月。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15Z0060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1590.22万元,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80.51%,已基本使用完毕。
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召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2021年4月的时间间隔大于6个月。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大于6个月,且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本次募投项目系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公司自身战略及各项实施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具有必要性,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融资间隔期限的规定,不存在频繁融资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就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文件、项目用地的原因,后续办理进度
安排、预计取得的时间、若无法取得相关文件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事项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2)就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环评公示情况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检索;
(3)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川[2022]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713号不
动产权证书、用字第511401-2022-0000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查阅了容诚专字[2022]215Z0060 号《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
(5)查阅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文件;
(6)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前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后续使用计划及
是否存在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开展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等事
项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7)取得了眉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8)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已完
成第一次环评公示、第二次环评公示,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
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已完成第一次环评公示,若公司不能按计划取得环评批复,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但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已取
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得眉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该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较小,但若公司不能按计划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截至2021年4月30日,前次募投项目“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试生产已达到设计目标,相关在建工程已转为固定资产。本次融资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
融资间隔期限的规定,不存在频繁融资的情形。
二、《问询函》问题2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98000万元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宜锂业”)7%股权,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收益法评估的天宜锂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402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评估”),较合并报表账面归母净资产的增值率为466.54%。申报材料称,2020年9月,发行人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天宜锂业26%股权,交易金额为1622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收益法评估的天宜锂业净资产价值为64673.00万元(以下简称“前次评估”),评估增值率25.59%。申报材料称,本次评估较前次评估主要预测指标存在较大差异,折现率分别为12.95%和11.06%,单位营业利润(吨)分别为3.43万元和0.85万元,毛利率分别为44.47%和22.12%。此外,申报材料称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7%股权事宜已于2022年2月11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天宜锂业所处细分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竞
争情况、销售规模扩张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市场占有率及行业地位、在手订
单、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收益法评估采用的关键参数、假设依据及合理性、
同类交易案例的评估增值情况等,详细分析说明本次交易评估结果较账面净资产增值幅度较大的合理性;(2)对比两次交易评估的目的和背景、两次交易
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盈利预测及实现情况、是否存在业绩承诺等,结合两次评估的主要参数取值差异及差异原因、两次交易期间的主要客户及订单变化情况等说明本次交易估
值较前次交易估值出现较大幅增加的合理性,在估值大幅增加情形下收购股权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本次收购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3)结合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7%股权的进展,进度安排,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4)拟收购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质押等限制转让、对外大额担保等情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机构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7%股权的进展,进度安排,协议签署情
况及主要条款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天宜锂业审议本次股权转
让事宜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与宁波翰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翰逸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超兴创业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提供的股权转让款
的支付凭证、天宜锂业的工商资料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7%股权的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7%股权的进展、进度安排、协议签署情况
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7%股权的事宜已经天宜锂业股东会和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各方于2022年2月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正式生效。
发行人已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于2022年2月10日向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分别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32130万元与17850万元。2022年2月11日,天宜锂业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于2022年2月18日向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分别支付了剩
余股权转让款30870万元与17150万元,至此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2、协议主要条款
交易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数额: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同意将合计所持天
宜锂业(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股权(其中翰逸投资持有标的公司4.5%的股权,超兴创业投资持有标的公司2.5%的股权,前述合计的标的公司7%股权以下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2)本次股权的转让价格: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
31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
[2022]第020075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价值为140200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款依据前述评估价值及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的实缴情
况确定为980000000.00元(以下称“股权转让款”),其中翰逸投资持有标的公司4.5%的股权的交易对价为630000000.00元;超兴创业投资持有标的公司
2.5%的股权的交易对价为350000000.00元。
(3)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自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向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499800000元人民币(其中向翰逸投资支付321300000元人民币,向超兴创业投资支付178500000元人民币);
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个月内,公司向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480200000元人民币(其中向翰逸投资支付
308700000元人民币,向超兴创业投资支付171500000元人民币)。
(4)标的股权的交割:交易各方同意,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应在收到
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2日内,协助公司及标的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权交割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标的股权交割日。
(5)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由交易各方盖章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3、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2022年2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全部款项的支付均在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后,针对收购天宜锂业7%股权项目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况。
(二)拟收购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质押等限制转让、对外大额担保等情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根据天宜锂业的工商资料、发行人与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发行人确认,拟收购股权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不存在质押等限制转让、对外大额担保等情形,发行人已于2022年2月11日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天宜锂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天华超净52500.0075.00%货币
2宁德时代17500.0025.00%货币
合计70000.00100.00%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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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系天华超净收购天宜锂业原股东瀚逸投资及超兴创业投资合
计持有的天宜锂业7%的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受让权,天宜锂业在本次股权转让时适用的《公司章程》中也不存在对于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问题。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天宜锂业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内部股权转让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问题。
(三)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与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查阅了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文件;
(3)查阅了发行人就本次股权转让支付给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的相关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
(4)就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与
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5)查阅了天宜锂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6)查阅了天宜锂业在本次股权转让时适用的《公司章程》;
(7)查阅了天宜锂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8)查阅了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9)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2、核查意见
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不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2)本次收购的天宜锂业7%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存在质押等
限制转让、对外大额担保等情形。天宜锂业其他股东针对本次收购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三、《问询函》问题3申报材料称,2021年发行人关联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同时为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锂精矿等,同时向其出售锂电材料。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一、项目二均为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交易情况、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等,说明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宁德时代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的情
形;(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可能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从新增关联
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其公允性等方面说明是否属于显失公
平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交易情况、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等,说明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1、同行业可比公司交易情况
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同类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购买锂精矿和销售锂产品的行为,如下表所示:
公司简称关联人交易类型交易内容定价原则
RIM 采购 锂辉石 市场价格赣锋锂业浙江沙星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属锂市场价格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电池级碳酸锂市场价格雅化集团四川能投锂业有限公司采购锂精矿市场价格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的主要产品为氢氧化锂,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2021年。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销售单价比较如下:
单位:元/吨
序号公司名称销售单价(不含税)
1赣锋锂业91747.78
2天齐锂业105168.19
3雅化集团84642.96
4盛新锂能66169.73
5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86932.17
6公司销售给宁德时代的氢氧化锂平均价格79359.88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1年公司销售给宁德时代的氢氧化锂单价高于盛新锂能的销售单价,低于赣锋锂业、天齐锂业、雅化集团的销售单价,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采购的主要产品为锂精矿,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2021年。采购价格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锂精矿交易价格比较如下:
单位:元/吨
序号公司名称交易单价(不含税)
1赣锋锂业(注1)4821.77
2天齐锂业(注2)4797.03
3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4809.40
4公司向宁德时代采购的锂精矿平均价格5832.12
1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1:根据赣锋锂业2021年年报,锂辉石上半年平均采购价格为47483.51元/折氧化锂吨,下半年平均采购价格为113242.11元/折氧化锂吨,按氧化锂含量6%折算,估算赣锋锂业的锂精矿平均采购价格为4821.77元/吨。
注2:根据天齐锂业2021年年报,锂矿营业收入为2644074811.65元,锂矿采选冶炼行业销售量为551189.97吨,估算天齐锂业的锂精矿平均销售价格为4797.03元/吨。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1年公司向宁德时代采购锂精矿的平均价格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公司在2021年下半年的采购金额较高,而2021年下半年锂精矿价格持续上涨,因此对应的采购价格也较高。
综上所述,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交易情况相比较,公司与宁德时代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2、与市场价及第三方客户、供应商交易情况比较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的主要产品为氢氧化锂,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2021年。宁德时代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及第三方客户的氢氧化锂交易价格分月度比较如下:
宁德时代销售价格与市场单价差异宁德时代销售价格与第三方客户销售价格月份率差异率
14.52%16.79%
2-10.09%-3.85%
3-3.47%0.59%
4-2.57%6.01%
50.50%1.78%
61.07%-2.56%
77.65%0.47%
89.37%-0.54%
94.06%0.33%
115.61%1.08%
平均1.66%2.01%
注1:市场单价取上海有色网月度平均单价。
注2:平均差异率=月份差异率加总/月份数。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氢氧化锂价格除了2021年2-4月销售价格低于上海有色网销售单价,其余月份均高于上海有色网市场价格。2021
1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2月、6月和8月向宁德时代销售价格低于第三方销售价格,其余月份均高
于第三方销售价格。总体来看,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的氢氧化锂价格与当月市
场价格或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平均差异率分别为1.66%、2.01%,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采购的主要产品为锂精矿,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2021年。经核查,宁德时代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及第三方供应商的锂精矿交易价格分月度比较如下:
宁德时代采购价格与第三方供应商月份宁德时代采购价格与市场单价差异率采购价格差异率
1-5.81%-5.61%
57.59%18.18%
10-1.96%99.77%
平均-0.06%37.45%
注1:市场单价取上海有色网月度平均单价。
注2:平均差异率=月份差异率加总/月份数。
公司于1月、5月及10月向关联方宁德时代采购锂矿石。经过对比分析对应月份的第三方采购单价以及上海有色网月度平均单价,1月向宁德时代的采购价格略低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及市场价格,但是总体相当;5月和10月向宁德时代的采购价格高于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但与市场价格相当,10月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向宁德时代采购价格主要是因为10月份入库的
原材料系之前月度在锂精矿价格较低时采购,但是于10月份到港,因此该部分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和关联方的采购价格。总体来看,公司向宁德时代采购锂精矿的价格与当月市场价格平均差异率为-0.06%,不存在重大差异,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3、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宁德时代相关的关联交易内部审议材料、相关交易合
同、发行人对相关关联交易所作的信息披露、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公司与宁德时代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公司与宁德时代发生采购和交易的商品包括锂精矿、氢氧化锂和碳酸锂,具有活跃的市场报价作为参考依据,主要参
1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考上海有色金属网(SMM)的市场报价。上海有色金属网(SMM)拥有锂化合物、锂矿石的每日报价和历史价格数据库,产品涵盖氢氧化锂(56.5%电池级粗颗粒/国产)、氢氧化锂(56.5%电池级微粉型/国产)、碳酸锂(99.5%电池级/国产)、锂辉石精矿(6%,CIF 中国)等,足以为发行人关联交易定价提供有效的市场价格参考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与宁德时代发生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均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相关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宁德时代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的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宁德时代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
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的情形;
1、发行人向宁德时代关联销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宁德时代在下游动力电池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较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公司锂电材料业务的主要产品是电池级氢氧化锂,电池级氢氧化锂是三元正极材料的主要原材料,正极材料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主要原材料。因此,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是氢氧化锂目前最主要的下游行业,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动力电池的市场需求将会进一步扩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交易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
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在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时代思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屏南时代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邦
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电池级氢氧化锂,上述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
2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生产制造,为宁德时代的核心业务动力电池组装提供原材料供应。由于宁德时代在下游动力电池行业市场占有率较大,公司不可避免的与其发生关联交易。
(2)天宜锂业与宁德时代签署了合作协议书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11月8日,天宜锂业与宁德时代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宁德时代根据市场和生产经营需求,优先向天宜锂业采购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产品。
2)天宜锂业优先满足宁德时代采购需求并保障供应,天宜锂业按照宁德时
代要求的产品指标参数为宁德时代加工生产电池级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产品,并供应给宁德时代。
3)产品质量要求。天宜锂业为宁德时代提供电池级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产
品质量符合甲方采购验收标准的要求。
4)定价和授信原则。遵循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天宜锂
业给予宁德时代大客户优惠定价和授信政策。
5)合作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天宜锂业与宁德时代作为宜宾市锂电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在锂电产业链上结为合作伙伴,为共同打造锂电产业链竞争优势,实现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天宜锂业通过与宁德时代达成战略合作,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公司产品稳定的销售渠道,另一方面通过与下游龙头直接合作,
能够第一时间接收动力电池产业链上的最新信息,有利于公司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宁德时代通过与天宜锂业达成战略合作,能够保障部分原材料来源和价格的稳定性。
2、发行人向宁德时代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宁德时代披露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
2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宁德时代为保障上游原材料的稳定,对海外锂矿山进行了大量投资,通过与锂矿山签署包销协议获取了大量锂精矿供应。
2020年下半年以来,全球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欧美各国加大对新能源汽
车的扶持力度,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加,渗透率大幅上升。为抢占市场份额,电池企业开始扩产,锂电池装机量大幅提升,用锂需求快速上升,价格随之上涨,锂行业基本面状况发生扭转。但由于此前锂价低迷,矿山纷纷减产停产,没有新增产能投放;尽管盐湖生产成本较低,锂价低迷没有妨碍盐湖新建和扩产计划,但是新冠疫情却使得人力密集的盐湖产能建设被迫中断,新增产能投放延迟。因此,全球市场的锂资源供需呈现明显供不应求的格局,锂价格进入高速上涨周期。
在锂资源供应短期紧缺的背景下,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采购锂精矿,有利于保障原材料供应稳定,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宁德时代关联采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宁德时代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综合上述原因,宁德时代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是双方正常商业行为的结果,双方的合作符合互利互惠共赢的原则,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是否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1年前五大客户交易明细、相关长期供应协议、投资
协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与公开检索,发行人对宁德时代不存在重大依赖,原因如下:
从销售角度看,发行人的客户群体已经延伸到产业链下游各环节,涵盖正极材料制造商、动力电池制造商和整车厂。2021年,公司前五大客户中有三家是正极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宁德时代在公司前五大客户中仅位列第三,销售占比不到10%。
从采购角度看,发行人积极布局锂精矿供应渠道,已经与 PilgangooraOperations Pty Ltd、巴西 AMG 矿业公司、AVZ International Pty. Ltd.(AVZ
2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Minerals Limited 的关联方)、Global Lithium Resources Limited 签订了长期供应协议。其中,AVZ Minerals Limited 拥有的非洲 Manono 锂矿项目即将取得采矿证,该项目资源禀赋优越,是目前已发现的储量最大、品位最好的硬岩锂矿床之一,量产后有望成为发行人最大的锂精矿供应来源。2022年,发行人继续在原材料上游开展投资,先后投资了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PREM 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QXR,PREM 控制的 Zulu 锂钽项目位于非洲津巴布韦,QXR控制的Turner River和Western Shaw锂矿勘探项目位于西澳大利亚皮尔巴拉地区。发行人通过不断扩大上游锂精矿的合作范围,从而降低对单一供应商的依赖。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对宁德时代重大依赖的情形。
(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可能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从新增关联
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其公允性等方面说明是否属于显失公
平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
理人员访谈确认,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和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
池级氢氧化锂项目,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的产能。
宁德时代是全球动力电池的龙头企业,其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等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制造,氢氧化锂是锂电池正极材料的主要原材料,锂电池正极材料是动力电池的主要原材料,动力电池是氢氧化锂目前最主要的下游行业。
同时,宁德时代为保障上游原材料供应,对上游锂矿山进行了大量投资,从而与锂矿山通过签署包销协议获取大量锂精矿供应。2021年,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价格的大幅上涨带动锂精矿价格上涨,导致上游锂精矿供给紧张,目前供需格局没有改善的迹象。未来一段时间内,发行人有必要继续与宁德时代保持
2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作,保障原材料锂精矿的稳定供应。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能导致公司与宁德时代的关联交易金额增加,公司与宁德时代之间的交易属于无法避免的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其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宁德时代之间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将遵循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严格执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的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价格的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与宁德时代现有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询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同类关联交易,查阅了发行人与宁德时
代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采购合同、销售合同;
(2)查询了宁德时代及其关联方的公开信息,包括宁德时代所作的相关信
息披露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上对于宁德时代及其他报告期内存在交易的宁德时代关联方进行查询;
(3)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4)获取发行人2021年前十大客户交易明细,查阅了发行人签订的锂精矿长期供应协议和对外投资协议;
(5)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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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了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7)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交易情况,发行人与宁德时代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具有合理的定价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与宁德时代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宁德时代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发行人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的情形;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新增关联交易的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问询函》问题4申报材料称,发行人锂电材料业务所处的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且本次募投项目中相关氢氧化锂建设项目是使用和产生多种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
2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
险产品;(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问题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详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报告》。
2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问询函》问题5
截至2021年12月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为109784.03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143.28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92406.40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为
14377.15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为476.15万元等。此外,发行人持有多处城镇
住宅用地,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宜锂业通过拍卖形式于2019年购得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东城片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3.3383公顷,约定竣工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所处行业及发展阶段、货币资金余额和资
产负债结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及预计未来大额资金支出等,分析说明发行人近期持续大额融资的原因与用途,以及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测算依据和合理性;(2)自本次发行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3)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关要求;(4)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地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地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2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不
动产权证书、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查册资料、相关购房合同、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参股公司目前所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地产情况如下:
取得
序号 权利人 证书编号 2 座落 面积(m ) 用途 使用期限方式江安县江
土地:城
川[2020]江安镇南屏镇住宅用
天宜锂安县不动产大道淯江土地:46.95;2057年4
1出让地;
业权第大院19幢房屋:110.63月26日
房屋:成
0036765号2单元12
套住宅层2号江安县江
土地:城
川[2020]江安镇南屏镇住宅用
天宜锂安县不动产大道淯江土地:46.95;2057年4
2出让地;
业权第大院19幢房屋:110.63月26日
房屋:成
0031345号2单元20
套住宅层2号江安县江
土地:城
川[2020]江安镇南屏镇住宅用
天宜锂安县不动产大道淯江土地:46.95;2057年4
3出让地;
业权第大院19幢房屋:110.63月26日
房屋:成
0031318号2单元15
套住宅层2号
上述3处不动产均系2019年2月天宜锂业于第三方处购买所得,作为职工宿舍使用,不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此外,为了切实解决公司员工生活配套需要及高科技人才引进等方面的问题,作为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配套政策,天宜锂业曾竞得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东城片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33383平方米,并于2019年8月与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编号为1403-2019-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定竣工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天宜锂业于2021年7月26日新设全资子公司宜宾市康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开展上述房地产建设。后因当地规划调整,
2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安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9日出具了《关于收回江安镇东城片区DC-A04-01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收回江安镇东城片区DC-A04-01 宗地(面积为 33383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解除与天宜锂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1403-2019-8),将该宗土地纳入储备土地筹划,受让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宜宾市康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于2021年12月30日注销。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
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
资料、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控股子公司共计20家,分公司2家,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名称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关系
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医用防护制品、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及部件的研发与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
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蚕茧、棉花)、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及部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
1天华超净发行人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面料纺织加工;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塑料制品的加工、制造;医疗器材卫生用
品的消毒;纺织原料及产品(不含棉花和蚕茧)、发行人的控股
2宇寿医疗五金的销售;百货的零售;医疗科技领域的技术咨
子公司
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家用纺织制成品
2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
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
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国发行人的控股
3深圳天华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子公司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加工销售:电子产品、机械模具、包装材料、五金
件、塑料制品;销售:化工原料(除危险品);计
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开发、设计;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依法须发行人的控股
4仕通电子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子公司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橡胶制品制造;
橡胶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试验机制造;
试验机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橡塑制品、无尘防静电制品、五金制品、劳保
用品、包装材料、汽车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发行人的控股
5亚王贸易金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子公司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销售:防静电服装、静电控制鞋、安全鞋、防静电塑胶制品;道路货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控股
6天宝鞋业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子公司成品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工业用特殊纺织品、无尘室用品,包括连体衣、夹克衫、无尘帽和抹布,进行防静电整理,销售本发行人的控股
7科艺净化公司产品并提供相关无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子公司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工业用特殊纺织品、无尘室用品,包括连体衣、发行人的控股
8金钥匙夹克衫、无尘帽和抹布,进行防静电整理,销售本
子公司公司产品并提供相关无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3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承接:净化系统工程、净化室设计与装修;设计、
销售、安装:超纯水系统、机电设备、电子专用设
备、压力管道;研发、销售:净化设备;净化及环发行人的控股
9康华净化
保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子公司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发行人的控股
10天宜锂业(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新兴子公司
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
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建筑砌块发行人的控股
11华宜环保制造;建筑砌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
子公司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
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
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发行人的控股
12伟能锂业
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子公司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兴
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发行人的控股
13南通天华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子公司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发行人的控股
14四川天华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子公司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3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无锡市天华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超净科技有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劳动保护发行人的控股15限公司(以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子公司下简称“无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锡天华”)及其制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防静电产品、无尘产品、医用防护产品、安
防用品、劳保用品、纺织品、纺织原料、液晶显示发行人的控股
16天华贸易屏背光模组及部件,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佣金
子公司代理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宇寿印度公发行人的控股
17未实际经营,目前正在注销过程中
司子公司
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销售;缓冲材料、
橡塑制品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发行人的控股18苏州中垒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子公司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销售;缓冲材料(硅胶热压缓冲材料、橡塑电子材料)、橡塑制品的研
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发行人的控股19镇江中垒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子公司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宇寿医疗科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技(无锡)服务;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有限公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发行人的控股
20(以下简称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子公司“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科技”)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3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口;进出口代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生物化工产品
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
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宇寿健康科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技(无锡)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
21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玻璃
(以下简称子公司仪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
“宇寿健家用电器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远程健康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母婴用
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宇寿医疗斯医疗器材卫生用品的消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发行人的分公
22泰瑞消毒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司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天宜锂业成发行人的分公
23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都分公司司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亦不存在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相关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天宜锂业目前持有的住宅系天宜锂业购入作为职工宿舍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参股公司未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地产,天宜锂业所拥有的住宅不存在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3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亦不存在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相关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参股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的资料,并进行了网络核查;
(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查册资料;
(3)查阅了天宜锂业购买相关住宅用不动产的协议;
(4)查阅了江安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9日出具的《关于收回江安镇东城片区 DC-A04-01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5)取得了发行人的说明。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参股公司持有少量住宅用地,作为职工宿舍使用,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不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六、《问询函》问题6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仕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存在计算机软件、
系统集成开发、设计。
3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3)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具体内容和经营模式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医疗器械和锂电材料业务。各主营业务及其经营模式如下:
(1)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行业
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静电与微污染防控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已形成了完整的配套体系和领先的集成供应能力。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种类繁多,按照产品的防护对象分为人体防护系统、制程防护系统和环境防护系统等系列,产品涵盖了工业生产过程中静电与微污染防控的方方面面。
3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主要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静电与微污染进行防护和控制,以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良品率,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为电子信息制造业,为电子信息(半导体、存储、新型显示、通讯等)、医药等诸多行业提供基础性保障。
公司通过提高自身研发、生产和系统集成能力,经过长期发展,通过技术积淀和下游行业应用经验的积累,能够为下游中高端客户提供静电与微污染防控解决方案,在生产成本、集成供应和本地化服务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并成为众多全球知名电子制造厂商的核心供应商。
另根据公司的说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仕通电子专业从事真空吸塑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子、精密注塑、汽车零部件等行业,近年来加速拓展轨道交通、新能源和医疗行业热成型制品的应用,现已成为华东地区真空吸塑产品的重要供应商之一。仕通电子的真空吸塑产品业务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业务大类。因此,仕通电子虽然经营范围存在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开发、设计,但实际并不经营相关业务。
*采购模式
对于经常使用、采购量较大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为满足客户的供货时间要求,公司实行计划采购;对于其他物料,公司根据客户的订单或者产品需求计划,由 ERP 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详细物料需求计划,计划人员对运算结果进行确认后下达采购请求。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请求或计划采购下达采购订单、跟踪物料进度并负责对入库物料申请付款。
公司由供应链管理部牵头负责,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内部管理进行评定,对于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公司会组成评定小组进行现场评定。
在供应商进入公司采购名录后,发行人通过对供应商的采购量、产品质量、采购价格、交货期、服务、配合程度等进行持续跟踪,根据跟踪评级结果对供应商“奖优罚劣”,优质供应商给予下一年度“采购优先”,而不合格的供应商要求其整改直至取消供应商资格。
3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随着公司采购规模的扩大,为确保供应商在产品质量、响应速度和产品报价等方面符合公司生产计划和工艺要求,对于同一种原材料和产品,公司往往开发有多家经认证的供应商。
*生产模式
发行人的生产组织由营销中心下达销售订单,ERP 系统自动生成生产制造单,制造中心制定生产计划,合理调配生产资源和设备,组织生产并准时交货。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根据客户下达的订单或给出的需求计划安排生产,在公司快速反应的柔性制造体系下,能够对客户的需求做出及时响应。
为了满足敏捷供应链体系下的生产要求,公司对部分产品的前道半成品或者针对下游客户的供应商管理库存,进行合理的生产备货。
*销售模式
公司以向客户提供静电与微污染防控解决方案为核心,推动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的销售,产品主要以自主品牌面向下游用户直接销售为主,同时也存在少量向贸易商销售的情形。
公司的市场营销以“重点市场、重点客户、稳步增长”为基础,按照区域群、客户群、行业群划分重点市场和重点客户,通过参加国际知名展会等形式增强企业品牌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市场营销部门推进营销渠道建设,保障公司静电与微污染防控业务在国内市场的领先地位。
在销售回款方面,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制定了不同的信用政策。对于信誉好、企业知名度高的客户,发行人一般给予2-3个月的信用账期,个别大客户最高可给予4-5个月的信用账期;对于普通客户给予1-2个月的信用账期;
对于首次交易的客户或贸易型企业一般要求预付款或现款提货。公司通过实施严格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授权,并将业务人员作为货款及时回笼的责任人,以奖惩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营销人员催收货款的积极性,将货款回收风险降至最低。
3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医疗器械行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宇寿医疗主要从事自毁式、安全式、高压注射器产品等
医疗器械业务,产品应用于医疗健康行业。公司产品主要用于满足临床进行疫苗接种、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高压造影等药物注射过程,旨在避免医患人员重复使用注射器、造成交叉感染,从而减少疾病的传染。
宇寿医疗以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开拓市场,是我国首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世界卫生组织 WHO 认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宇寿医疗的注射器系列产品通过欧盟 CE 认证,多种规格的疫苗注射器及自毁式注射器分体针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的 PQS 评定,安全自毁式注射器获得美国FDA 的 510K 认证。报告期内公司还通过 MDSAP 认证,多项产品获得新注册证。宇寿医疗已与国内、国外卫生部门、疾控中心及各省各大医院以及实力经销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立了宇寿医疗作为自毁式、安全式、高压注射器等新型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的优势地位。
*采购模式
公司以生产计划及原材料安全库存量为依据编制采购计划,所需原材料及标准组件直接向市场采购,特殊组件向合格供应商定制加工,通过比质比价择优采购。
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全年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筛选合格供应商,每月根据生产计划和原材料安全库存量确定具体的采购计划。公司依据三方面因素选择供应商:一是供应商的资质,包括质量体系认证、生产检测能力、注册资本等;二是现场走访,查看供应商生产能力、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三是市场价格对比,公司通过广泛询价、比价的方式对采购价格进行预估,然后在
2-3家供应商进行报价及样品质量评估,按照“同等价格质量优先”和“同等质量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的供货商和采购价格。
由于医疗器械产品的对原材料洁净和安全方面较为苛刻,公司建立了严格的采购控制程序,严格筛选原辅材料供应商,对采购物资按照用途进行 ABC
3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三级分类。此外,公司会不定期派出品质部质检员对核心供应商进行巡检、提供现场指导,并对关键组件由现场检验员驻场检验,通过提高关键组件的质量来保障公司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生产模式
公司生产实行“以销定产、适量备库”的方式,生产计划严格按照客户订单需求、销售计划及安全库存标准制定。公司主要医疗器械产品属于医用高分子行业,除注塑所用模具和不同产品在组装环节存在较大差异之外,注塑、印刷等生产设备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通过更换不同规格的模具和组装机,可以生产不同类型和规格的产品,提高了生产效率与设备使用效率。
公司每年年初根据上年产销量情况及下一年预计订单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报告,制定下一年的生产计划,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提前做出产能规划,按照产能规划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或引进部分新的设备和模具,以更好满足下一年的生产需要。
公司目前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模式,按照订单约定的产品类型、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和交货期进行排期生产,主要是以自有生产设备进行加工制造。
对于大批量出货的常规注射器产品或半成品,如疫苗用自毁式注射器,注射器的外套、芯杆、护套及组装针筒等半成品,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预计客户订单情况,通常保有一定数量的备库,以满足大货生产、小批量订单和临时订单的需求,确保交货期。为了确保产量及产品质量,在产能不足以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况下,公司采用委外加工的模式来满足部分订单需求。
*销售模式
公司国内的主要客户主要是各省卫生部门、疾控中心、各省各大医院以及经销商,国外客户主要是各国政府的卫生部门以及经销商。公司主要通过直接参与招投标获取订单或通过与经销商签订销购合同的方式销售产品。在销售推广方面,公司主要利用各种国内外医疗器械展销会、博览会等来宣传和推广公司产品性能以及在临床应用中的意义;通过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
3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研讨会,结合医院临床需要,向社会公共医疗机构推荐自毁和安全的注射器产品;邀请潜在客户及行业专家前往公司,考察生产场所、产品性能和质量标准等形式,便于客户根据各自需求更好地选择公司的产品。
(3)锂电材料业务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宜锂业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天宜锂业一期年产2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在2021年满产满销,正在实施新增
0.5万吨设计产能的配套技改项目;二期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试生产已
于2022年3月达到设计目标。天宜锂业已高效、稳定产出高品质产品,产品批量应用于国内主流正极材料厂商,国外部分客户也已通过产品认证。公司生产的氢氧化锂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通讯电子产品电源设备、能源存
储等领域,是锂离子电池主要的正极材料原材料供应来源。
*采购模式
天宜锂业对原材料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的管理模式。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锂精矿、烧碱和硫酸。锂精矿主要从国外进口,烧碱和硫酸等原材料直接从国内供应商采购。其中锂精矿根据承购协议,定期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烧碱和硫酸等原材料根据生产计划及相应原材料库存状况确定,由采购部门通过询价后在合格供应商处集中采购。
*生产模式
天宜锂业采用 ERP 系统进行运营管理,销售部按月根据市场需求下达订单至运营计划部门,计划部门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按月采用计划和订单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制定生产计划,统一调度并安排生产。
天宜锂业成立了专门的安全环保管理部门,采用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政策,生产运营经理、设备维修经理和安全环保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生产全过程安全。公司对质量控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在原辅料采购、生产、仓储及出货到交付等所有运营方面建立了严格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完全满足客户的品质要求。
4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宜锂业根据 ISO9001、ISO14001、ISO45001、IATF16949 管理体系标准,充分理解和贯彻管理体系要求,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系统核查,以零缺陷为目标,执行绩效评估及统计分析,并提供检测技术和培训,及时提交分析报告,通过 PDCA 循环以监控和改进生产流程。
*销售模式
天宜锂业的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主要采用直销方式销售。公司目前已逐步与产业链下游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主要包括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厂商与新能源动力电池生产厂商,结成了平等、互利、长期的商业共同体。
天宜锂业已经与部分下游核心客户签订了年度或长期供货合同,形成了稳定的销售渠道。
2、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业务经营资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公司具备的资质如下表所示:
(1)主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序持有证书名称核发有效资质内容号单位及编号机关期至固定污染中华源排污登
人民排污单位名称: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马2025记回执天华共和街厂区年41(913200超净国生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月30
00134844
态环行业类别:服饰制造日
2685001Z
境部
)固定污染中华源排污登
人民排污单位名称: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泽2025记回执天华共和路厂区年42(913200超净国生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富泽路26号月30
00134844
态环行业类别: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日
2685002
境部
W)
4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持有证书名称核发有效资质内容号单位及编号机关期至全国工业江苏产品生产2022
省质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天华许可证年9
3量技生产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超净((苏)月6术监产品名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XK02-001 日督局-00443)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苏州
营备案凭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市市天华证(苏苏库房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4场监-
超净 食药监械 经营范围:非 IVD 批发:II 类:(原《分类目录》)督管
经营备6864,6866理局
20201005
号)城镇污水苏州排入排水工业2026管网许可
天华园区详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年75证(苏园超净行政排水户类型:五类月29字第审批日
P10533局
号)城镇污水苏州排入排水工业2026管网许可
天华园区详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富泽路26号年126证(苏园超净行政排水户类型:五类月23字第审批日
P10639局
号)
1.产品名称:防静电服;产品类别:机织;产品标识
特种号:06-32-403016;
特种劳动劳动2.产品名称:保护足趾安全鞋/靴;产品类别:聚合
防护用品防护材料类外底皮革类鞋/靴金属保护包头;产品标识2023
天华安全标志用品号:12-32-501058;年12
7
超净证书安全3.产品名称:防静电鞋/靴;产品类别:聚合材料类月28(LA-200 标志 外底皮革类鞋/靴;产品标识号:12-32-502041; 日
6-0188)管理4.产品名称:防刺穿鞋/靴;产品类别:聚合材料类
中心外底皮革类鞋/靴金属防刺穿垫;产品标识号:
12-32-502037
4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持有证书名称核发有效资质内容号单位及编号机关期至
经营方式:批零兼营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经营场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医疗器械库房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办公楼一楼
经营许可无锡经营范围:2026宇寿证(苏锡市行2002版批发:6801-6810,6812,68136815,6816,年8
8
医疗械经营许政审6820-6828,6830-6834,6841,6845,6854-6858,月31
20160100批局6863-6866,6870,6840(不需低温冷藏运输储存);日
号)2002版零售:6815,6840(仅限可零售医疗器械产品);
2017版批发:01-22,6840体外诊断试剂(不需冷链运输、贮存)(不含植入类和介入类医疗器械);
2017版零售:14,6840(仅限可零售医疗器械产品)
经营方式:批零兼营;
经营场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库房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办公楼一楼;
经营范围:
第二类医2002版批发:6801-6810,6812,6813,6815,6816,
疗器械经6820-6828,6830-6834,6841,6845,6854-6858,无锡
营备案凭6863-6866,6870,6840(不需低温冷藏运输储存);
宇寿市行
9证(苏锡2002版零售:6820,6821,6823,6824,6826,6827,-医疗政审
械经营备6841,6854,6856,6858,6863,6864,6866,6870,批局
201605086840(诊断试剂不需低温冷藏运输贮存)(不含植入号)类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仅限可零售医疗器械产品);
2017版批发:01-22,6840体外诊断试剂(不需冷链运输、贮存)(不含植入类和介入类医疗器械);
2017版零售:07-09,14-22,6840体外诊断试剂(不需冷链运输、贮存)(仅限可零售医疗器械产品)江苏省第
一类医疗住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器械生产无锡生产场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宇寿 备案凭证 市行 生产范围:I 类:6827-其他中医器械,6806-10-口腔用
10-
医疗(苏锡生政审其他器械,6809-4-其他泌尿肛肠科器械,6840-其他体产备批局外诊断试剂,14-07-清洗、灌洗、吸引、给药器械,14-11-
20150009包扎敷料,05-04-放射治疗配套器械
号)
4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持有证书名称核发有效资质内容号单位及编号机关期至
生产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医疗器械
生产范围:
生产许可江苏
III 类:06-05x 射线附属及辅助设备,06-10 磁共振辅 2025证(苏食省药宇寿助设备,13-09整形机普通外科植入物,14-01注射、年9
11药监械生品监
医疗 穿刺器械,14-02 血管内输液器械;II 类:02-13 手术 月 28产许督管
器械-吻(缝)合器械及材料,02-15手术器械-其他器日
20010207理局械,14-01注射、穿刺器械,14-13手术室感染控制用号)品,14-14医护人员防护用品互联网药江苏品信息服
省食网站域名:2023务资格证宇寿品药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237号4楼年10
12书((苏)
医疗 品监 www.chinasyringe.com 月 21
-非经营性
督管61.147.116.92日
-2018-007理局
6)
固定污染中华源排污登人民2025
记回执排污单位名称:无锡市宇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宇寿共和年413(913202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医疗国生月6
05250217行业类别: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态环日
624K001
境部
X)排污许可证苏州2022
天宝(913205市生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年12
14
鞋业94737832态环行业类别:制鞋业月29
16X0001 境局 日
Q)排污许可证宜宾2025
天宜(915115市生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号年9
15
锂业 23MA64C 态环 行业类别: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 月 17KAA7B00 境局 日
1V)
4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持有证书名称核发有效资质内容号单位及编号机关期至四川省危险化
企业性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学品
登记品种:氢氧化锂登记
化学品名称:
危险化学注册2023
01硫酸(原料)
天宜品登记证中年10
1602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原料)
锂业(511510心、月26
03正磷酸(磷酸)(原料)
066)应急日
04二氧化碳[液化的](碳酸酐)(原料)
管理
05氨溶液[含氨>10%](氨水)(原料)
部化
06氢氧化锂(产品)(生产能力50000吨)
学品登记中心安全生产许可证宜宾2023((川宜)天宜市应氢氧化锂20000吨/年(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年12
17 WH 安许锂业急管号)月16证字理局日
[(2020)
0004号])
全国工业四川产品生产2025
省市住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号天宜许可证年12
18场监生产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号
锂业((川)月16督管产品名称: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XK13-006 日理局-00223)建筑业企
苏州资质类别及等级:2022业资质证康华市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年12
19书
净化政审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月31(D33213批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日
9953)
江苏建筑业企
省住资质类别及等级:2022业资质证康华房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年12
20书
净化城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月31(D23210建设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日
3104)
厅
4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持有证书名称核发有效资质内容号单位及编号机关期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江苏生产许可省住2024
康华证((苏)房和年6
21-
净化 JZ 安许证 城乡 月 28字建设日
[2015]501厅
009)
第二类医
疗器械经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135号唯亭科技园东苏州
营备案凭 区(浦田)D 厂房市市仕通证(苏苏库房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135号唯亭科技园东
22场监长期
电子 食药监械 区(浦田)D 厂房督管
经营备 经营范围:非 IVD 批发:II 类:(原《分类目录》)理局
202010616864,6866
号)
注: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宜锂业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项目已竣工,氢氧化锂产能提升涉及上表序号17、18项经营资质的核准事项的变更,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
2、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宇寿医疗持有的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备案/注册
类别产品名称备案号/注册号有效期至号人
1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肠道增菌片培养基苏锡械备20160019号长期
2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肛门镜苏锡械备20150084号长期
3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负压拔罐器苏锡械备20150015号长期
4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固定带苏锡械备20200159号长期
5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口腔冲洗器苏锡械备20150085号长期
6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冲洗器苏锡械备20190153号长期
7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热塑膜苏锡械备20200237号长期
一次性使用采样拭
8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苏锡械备20220045号长期
子
9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隔离鞋套苏锡械备20220050号长期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
10宇寿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苏锡械备20220064号长期
样管
4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1天华超净第一类医疗器械隔离衣苏苏械备20200100号长期
一次性使用肛肠吻2026年7
12宇寿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苏械注准20172020332
合器月28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2025年10
13宇寿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苏械注准20202141590
罩月25日一次性使用腔镜切2023年2
14宇寿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苏械注准20182220291
割吻合器及其组件月4日
2025年11
15宇寿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苏械注准20202141613月5日一次性使用直线切
2026年8
16宇寿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割吻(缝)合器及苏械注准20172020492月17日组件一次性使用切口保2026年7
17宇寿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苏械注准20172020377
护套月28日一次性使用管型消2026年8
18宇寿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苏械注准20172020376
化道吻合器月9日一次性使用配药用2027年6
19宇寿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苏械注准20172141036
注射器月12日一次性使用直线型
2026年9
20宇寿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吻(缝)合器及组苏械注准20172020643月17日件
2026年3
21宇寿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苏械注准20212140691月7日
2026年4
22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疝气补片国械注准20163131161月22日一次性使用无菌注2023年11
23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国械注准20183141911
射针月29日一次性使用高压造2022年12
24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国械注准20173664722
影注射器及附件月25日自毁型一次性使用2022年7
25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国械注准20173154044
注射器月2日一次性使用回缩型2023年2
26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国械注准20183151567
自毁注射器带针月1日一次性使用无菌注2023年9
27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国械注准20143141858
射器带针月27日一次性使用胰岛素2024年4
28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国械注准20193140256
注射笔用针头月27日一次性使用无菌胰2024年4
29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国械注准20193140258
岛素注射器带针月27日一次性使用压力连2025年2
30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国械注准20203060188
接管月27日一次性使用静脉输2023年9
31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国械注准20183141827
液针月27日一次性使用输液器2023年11
32宇寿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国械注准20183141906
带针月29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已取得其开展相关业务所需要的经营资质。
4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及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的情况如下:
业务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简介主要客户类型板块业务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主要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静电与微防静污染进行防护和控制,以提电子信息制造(半导电超高产品的可靠性和良品率,体、存储、新型显示、净技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为电子信通讯等)、医药等行否术产息制造业,为电子信息(半业的大型跨国公司和品导体、存储、新型显示、通国内上市公司
讯等)、医药等诸多行业提供基础性保障。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宇寿医疗
主要从事自毁式、安全式、高压注射器产品等医疗器械公司国内的主要客户业务,产品应用于医疗健康主要是各省卫生部是,宇寿医疗存在部分商品医疗行业。公司产品主要用于满门、疾控中心、各省通过其名下的天猫、淘宝、
器械足临床进行疫苗接种、肌肉各大医院以及经销拼多多店铺网络销售平台
业务注射、皮下注射、高压造影商,国外客户主要是向个人进行销售
等药物注射过程,旨在避免各国政府的卫生部门医患人员重复使用注射器、以及经销商
造成交叉感染,从而减少疾病的传染。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宜锂业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的研
发、制造和销售。天宜锂业已高效、稳定产出高品质产品,产品批量应用于国内主锂电
流正极材料厂商,国外部分新能源、新材料等领材料否客户也已通过产品认证。公域的国内上市公司业务司生产的氢氧化锂产品主要
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通
讯电子产品电源设备、能源
存储等领域,是锂离子电池主要的正极材料原材料供应
4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来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提供的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同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除宇寿医疗存在部分商品通过其名下的天猫、淘宝、拼多多店铺网络销售平台向个人进行销售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亦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或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三)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
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
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详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违反等相关文件规定之专项核查报告》。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4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预计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万元)(万元)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
1250000.00240000.00
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
296973.3482000.00
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3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7%股权98000.0098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40000.0040000.00
合计484973.34460000.00
4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募投项目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
目、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的实
施为发行人现有锂电池材料板块商业模式的延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募投项目的开展已取得了或正在申请必要的项目立项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上述募投项目均由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完成,募投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锂电材料业务的产能规模,从而满足下游客户产能扩张的需求,不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也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募投项目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7%股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98000.00万元以现金方式收购天宜锂业7%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交易各方已正式签署了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本次收购已经交易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相关股权变更也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登记,相关收购对价已支付完毕,本次收购过程合法合规;本次收购所涉标的公司即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宜锂业,天宜锂业不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也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合法合规;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形,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详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违反等相关文件规定之专项核查报告》。
(五)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5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2)检索了发行人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3)获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及相关域名证书,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同;
(4)登录并查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网站、店铺、公众号、小程序等,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宇寿医疗入驻相关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
(5)获取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投资备案或审批文件;
(6)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合法合规;
(2)发行人包括少量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主要是通过京东、天猫等网购
平台出售医疗器械产品,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5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5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2]215Z0060 号《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承诺,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2022年2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了《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1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披露不存在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网站查询,并经发行
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裴振华、容建芬,根据裴振华、容建
芬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宜宾市伟能锂业科
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
有限公司7%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属于国家
政策鼓励类行业,已在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用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该项目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属于
国家政策鼓励类行业,已在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募投项目用地已合法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项目环评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该项目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7%股权项目中标的公司天宜锂业主要
从事电池级氢氧化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属于国家政策鼓励类行业,标的
5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股权收购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宜宾市伟能锂业科
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
有限公司7%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裴振华、容建芬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及《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5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及《实施细
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裴振华和
容建芬出具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裴振华和容建芬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5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裴振华、容建芬,二人系夫妻关系,裴振华持有发行人1514121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75%,容建芬持有发行人519010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83%,二人合计持有公司203313190股股份,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4.5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588105658股,裴振华先生持有公司151412187股,容建芬女士持有公司
51901003股,两人合计持有公司20331319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4.58%。
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依照上述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调整为176431697股,根据前述发行股份数的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裴振华、容建芬夫妇合计持股比例将降低至26.59%,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据此,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裴振华、容建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进行了重新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发行人的设立过程、(二)发行人首次公
5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开发行股票至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对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股东名册及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持股总数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东名称(股)
(股)(%)股份数(股)股份状态数量
裴振华15141218725.75113559140质押3400000
容建芬519010038.8338925752--香港中央结算
105971611.800--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新兴73116191.240--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赵阳民69912001.190--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投
摩根远见两年63408261.080--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有限合伙)-长江晨道
52674230.900--(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宁德时代48622360.830--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新能源行46428320.790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43876190.750--
基金一二零六
5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持股总数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东名称(股)
(股)(%)股份数(股)股份状态数量组合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业务进行了重新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八、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对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业务经营资质、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业务经营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业务经营资质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节之“六、《问询函》问题6”的回复。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活动
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活动外,截至2022年4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境外参股公司 Premier
African Minerals Limited(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 QX Resources Limited(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主营业务涵盖防静电超净产品、医疗器械、锂电材料三大板块。根据发行人《2019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758142391.76元,主营业务收入为742921111.50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97.99%。
6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1313177402.56元,主营业务收入为1291923220.29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98.38%。
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3397557862.27元,主营业务收入为3352585415.13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98.68%,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1-3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3387889428.83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3378226584.99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99.71%。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境内外经营活动真实、有效。发行人主要从事涵盖防静电超净产品、医疗器械、锂电材料三大板块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关联方的界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关联方的界定,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以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有如下各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裴振华、容建芬。
6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系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4、除前文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目前或过去12个月内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主要有: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裴振华持股9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苏州天华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裴振华女儿裴雯持股10%苏州天华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苏州天华时代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责任
275%,裴振华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容建
公司芬担任董事苏州天华时代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责任
3香港天华时代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100%,裴振华担任董事
4精快激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裴振华担任董事
5江苏乐能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裴振华的女婿费赟超担任董事
6苏州鼎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裴振华的女婿费赟超担任董事中广核埃德拉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境外王珩的配偶冯文彪过去12个月内曾担
7
企业)任董事王珩的配偶冯文彪过去12个月内曾担
8 JEV 电力有限公司(境外企业)
任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执行董事王珩的配偶冯文彪过去12个月内曾担
9 PEL 电力有限公司(境外企业)
任董事王珩的配偶冯文彪过去12个月内曾担
10 KLPP 电力有限公司(境外企业)
任董事
11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王珩的配偶冯文彪担任副总经理
周新杰的姐妹周新梅持股90%并担任执
12苏州正源和商贸有限公司
行董事;周新梅配偶董继春持股10%
5、发行人其他关联方
6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宁德时代与公司共同设立天宜锂业,天宜锂业系公司重要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持有天宜锂业75%股权,宁德时代持有天宜锂业
25%股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宁德时代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其能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属于前述范围且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交易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公司重要子公司天宜锂业持股25%的少数股东,
1宁德时代
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5%以上公司
2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3时代思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4屏南时代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5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6宜春时代新能源资源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7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8曲靖市麟铁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的联营企业,宁德时代持股40%
(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依据发行人《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2021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此处“重大关联交易”系指相关关联交易发生时根据《上市规则》7.2.8条的标准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即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情况如下:
1、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天华超净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
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不单独披露。
2、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2022年1-3月发
2019年发2020年发2021年发生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生额(万元)生额(万元)生额(万元)额(万元)(未经审计)
宁德时代及销售氢氧化-22.8845497.55106902.78
6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子公司/联锂、碳酸锂、营企业托盘及模具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022年1-3月发生
2019年发2020年发2021年发生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额(万元)生额(万元)生额(万元)额(万元)(未经审计)
采购锂精矿、
宁德时代--79973.62-碳酸锂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万2022年3月末(万关联方项目(万元)(万元)元)元)(未经审计)宁德时代及
应收账款-25.85-51416.04其子公司
3、报告期内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1)2020年12月2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或天宜锂业拟向控股股东裴振华借款额度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年。在借款额度范围内,公司可随借随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金额到账当日起算。本次借款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关联董事裴振华、容建芬回避表决。
前述议案经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1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容建芬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或天宜锂业未实际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不存在实际与控股股东裴振华发生资金拆借的情形。
6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2021 年 3 月 29 日,天宜锂业与 Dathcom Mining SA(以下简称“Dathcom”)及 AVZ International Pty. Ltd.(以下简称“AVZ”)签订《承购协议》(以下简称“原承购协议”),就天宜锂业拟向Dathcom采购锂辉石精矿,Dathcom指定 AVZ 作为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原承购协议约定了履行期限、采购产品及数量、采购价格、付款方式、违约和终止等事项。
2021年9月25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裴振华及其控制的苏州天华时代新
能源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时代”)与 AVZ 及 Dathcom 共同
签署《交易执行协议》,天华时代拟与 AVZ 合资开发 Manono 锂锡项目与相关项目(以下简称“Manono 项目”),Manono 项目由 Dathcom 作为投资运营主体,根据《交易执行协议》天华时代将以 2.4 亿美元取得 Dathcom24%的股份,上述
24%股份将由 Dathcom 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取得(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完成后,AVZ 将持有 Dathcom51%的股份,天华时代将持有 Dathcom24%的股份。
作为上述交易的条件之一,天华时代应承继原承购协议下天宜锂业的权利义务。天宜锂业与 AVZ、Dathcom 以及天华时代拟签署《变更契据》,就天宜锂业将原承购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天华时代,以及天华时代基于投资获得新的权利义务进行补充约定。同时,天宜锂业将与天华时代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就天宜锂业向天华时代采购锂精矿事项进行约定。如《交易执行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条件不能成就,则天宜锂业与 AVZ、Dathcom 仍将按照原承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021年9月25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及《关于拟签署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裴振华、容建芬回避表决。前述议案经发行人于2021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6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年10月13日,发行人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签署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拟签署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容建芬回避表决。
报告期内,除上述天宜锂业与天华时代之间就原承购协议下相关权利义务转让、承继事宜拟签署《变更契据》以及《产品购买框架协议》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与天华时代之间不存在其他潜在关联交易。
(3)2022年1月28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宁德时代或其全资子公司共同以现金在宜春市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投建10万吨碳酸锂冶炼产能项目。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10%,宁德时代或其全资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0万元,持股90%。前述议案经发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宁德时代就前述事项签署了《关于10万吨碳酸锂产能之合资经营协议》。
2022年1月29日,合资公司奉新时代于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设立,注册
资本100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10%,宁德时代全资子公司宜春时代新能源资源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90%。
2022年2月14日,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发
6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均签署了有关协议,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四)《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六)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六)同业竞争”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七)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予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平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6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权利他项
序号 证书编号 座落 面积( 2m ) 取得方式 用途 使用期限人权利
苏[2020]苏州苏州工业天华工业园区不动2053年11
1园区双马33122.48出让工业用地无
超净产权第月4日街99号
0000235号
苏州工业苏工园国用天华园区娄阳2061年9
2[2012]第11338.58出让工业用地无
超净路南、展业月20日
00030号
路西苏州工业苏工园国用天华园区2046年12
3[2008]第4420.37出让工业用地无
超净69077地月31日
02112号
块
苏[2022]无锡宇寿东北塘锡2055年9
4市不动产权第2493.20出让工业用地无
医疗港路111月18日
0034462号
苏[2022]无锡东北塘农宇寿2062年4
5市不动产权第新河路30617.00出让工业用地无
医疗月9日
0026149号115
苏[2021]无锡锡山区蓉宇寿2051年2
6市不动产权第新路北、规11070.60出让工业用地无
医疗月4日
0038295号划道路东
江安县江安镇南屏
川[2020]江安天宜大道淯江城镇住宅2057年4
7县不动产权第46.95出让无
锂业大院19幢用地月26日
0036765号
2单元12
层2号
8天宜川[2020]江安江安县江46.95出让城镇住宅2057年4无
6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权利他项
序号 证书编号 座落 2 面积(m ) 取得方式 用途 使用期限人权利锂业县不动产权第安镇南屏用地月26日
0031345号大道淯江
大院19幢
2单元20
层2号江安县江安镇南屏
川[2020]江安天宜大道淯江城镇住宅2057年4
9县不动产权第46.95出让无
锂业大院19幢用地月26日
0031318号
2单元15
层2号
川[2021]江安江安县阳天宜2071年9
10县不动产权第春镇阳春6633.42出让工业用地无
锂业月1日
0013895号工业园区
川[2021]江安江安县阳天宜2071年1
11县不动产权第春镇阳春16469.22出让工业用地无
锂业月28日
0005518号工业园区
川[2020]江安江安县阳天宜2070年3
12县不动产权第春镇阳春87550.42出让工业用地抵押
锂业月24日
0007021号工业园区
川[2019]江安江安县阳天宜2069年8
13县不动产权第春镇阳春122761.75出让工业用地抵押
锂业月8日
0007313号工业园区
川[2022]江安江安县阳伟能2072年1
14县不动产权第春镇阳春102663.26出让工业用地无
锂业月11日
0001713号工业园区注1:根据天宜锂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的《抵押合同》(2021年
新字第20212800001-01号),天宜锂业将其持有的川[2020]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7021号上城市地带工业用地使用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双方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1年新字第20212800001号)项下的各类债务作担保。
注2:根据天宜锂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签署的《抵押合同》(宜交银
2019年抵字592007号),天宜锂业将其持有的川[2019]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7313号上
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为双方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下各类债务作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42925000元。
注 3:镇江中垒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镇江市高新园区 DT2106G 号地块,并于 2021 年12月24日与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就前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6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4:根据无锡天华与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无锡天华收购了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兴市高塍镇天生圩村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附着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锡天华已付清所有转让价款,并已于2022年4月29日完成了相关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取得了苏[2022]宜兴不动产权第0026168号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267465.10 m ,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至2054年5月26日止。
(二)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权利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地址 面积( 2m ) 用途 使用期限号人权利
苏[2020]苏州工天华苏州工业园区2053年11
1业园区不动产权25978.91非居住无
超净双马街99号月4日
第0000235号天华苏房权证园区字苏州工业园区2061年9月
219563.45非居住无
超净第00590649号富泽路26号20日天华苏房权证园区字苏州工业园区2046年12
34185.24非居住无
超净第00234412号苏桐路69号月31日
苏[2022]无锡市宇寿东北塘锡港路2055年9月
4不动产权第2005.30其他无
医疗11118日
0034462号
苏[2022]无锡市
宇寿东北塘农新河工业、交通、2062年4月
5不动产权第47343.43无
医疗路115仓储9日
0026149号
江安县江安镇
川[2020]江安县天宜南屏大道淯江2057年4月
6不动产权第110.63成套住宅无
锂业大院19幢2单26日
0036765号
元12层2号江安县江安镇
川[2020]江安县天宜南屏大道淯江2057年4月
7不动产权第110.63成套住宅无
锂业大院19幢2单26日
0031345号
元20层2号江安县江安镇
川[2020]江安县天宜南屏大道淯江2057年4月
8不动产权第110.63成套住宅无
锂业大院19幢2单26日
0031318号
元15层2号
注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宇寿医疗所有的苏[2021]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038295号土地使用权上存在建筑面积约为 228001m 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主要系生产车间,相关房屋建筑物的权利证书正在办理中。
7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注2:根据苏州中垒与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签署的《亨通数云网智产业园厂房转让合同》,苏州中垒购买了位于太湖新城夏蓉街西侧纬一路南侧(地号:WJ-G-2017-035)土地上 12 幢 102 室房屋的所有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州中垒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注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宜锂业所有的川[2021]江安县不动产权第
0013895号、川[2021]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5518号、川[2020]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7021
号、川 2[2019]江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7313 号土地使用权上存在建筑面积约为 90731.56 m
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主要系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的配套房屋,目前前述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注4:根据天宜锂业与成都嘉煜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签署的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天宜锂业购买了成都高新区中铁信托大厦1幢1单元4层401、402、403、404号房屋的所有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宜锂业已付清全部购房款,
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注5:根据无锡天华与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无锡天华收购了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兴市高塍镇天生圩村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附着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锡天华已付清所有转让价款,并已于2022年4月29日完成了相关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取得了苏[2022]宜兴不动产权第0026168号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房屋建筑面积 232769.32m ,权利性质为自建房,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
(三)租赁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经营性物业情况如下(母子公司之间的租赁除外):
序房屋面积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租赁期限
号 2 (m )苏州天泽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
新能源科2021.12.01-
1苏州中垒124路东侧芦荡路南侧的苏州天泽新
技有限公2022.04.30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楼内5楼司江苏博硕高新技术
镇江市丹徒区丹桂路1号氢能孵2021.04.30-
2产业投资镇江中垒4400
化厂房5号楼1层、2层2023.04.29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物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房
2021.10.21-
3中心有限天华贸易45.5屋编号:办1)的物流大厦502
2022.10.20
公司室深圳市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与前进二
兰酒店管2021.05.16-
4深圳天华280.8路交汇处美兰商务中心18层
理有限公2026.05.15
1805.06.07室
司
7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房屋面积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租赁期限
号 2 (m )深圳托吉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
2021.09.01-
5斯投资有天华超净755南侧(星宏科技园)五金大楼08
2025.12.31
限公司层西侧苏州工业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浦田路
园区唯亭2020.01.01-
6 仕通电子 5924 135 号浦田产业园区(南区)A2、建设发展2022.12.31
A4 幢有限公司眉山市修文镇罗营巷117号附1
2021.11.01-
7代仲良四川天华约250号2层6间办公室以及一层厨房1
2022.10.31
间杭州国俊
商贸有限成都银泰中心2号楼16层16022020.09.25-
8天宜锂业177.05
公司成都号2026.07.04分公司江苏威尔
诺恩光电锡港路张泾东段180号新建标准2021.07.01-
9宇寿医疗1220
科技有限厂房一号楼三楼2022.06.30公司无锡锦和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蓉强路
2022.01.15-10科技有限宇寿医疗4142.88北、高压线西工业厂房(车间三
2022.12.31
公司第二层)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说明,上述序号2、4、7、9项租赁物业业主未能提供产权证明,序号8的租赁物业的产权证明所载产权人与出租方不一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瑕疵并未导致公司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产或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共计54项,其中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境内注册商标47项,国际商标7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五)专利
7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专利共计250项,其中国际专利7项,国内专利243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不动产及其所附在建工程存在抵押的情形外,根据天宜锂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2021年6月2日签署的《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宜交银2021年质字592006号),约定天宜锂业以其相关生产设备(包括气动切断阀、调节阀、泵、变压器、开关柜、硫酸中转罐、制浆罐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提供
动产质押担保,为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于2019年12月13日至
2023年12月1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下各类债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842925000元的质押担保。除此以外,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
他他项权利而使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4月30日,发行人共存在20家控股子公司(包括1家境外控股子公司),6家参股公司(包括
4家境外参股公司),2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子公司
(1)宇寿医疗宇寿医疗目前持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2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5250217624K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无锡市宇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冯志凌注册资本6000万元整
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塑料制品的加经营范围
工、制造;医疗器材卫生用品的消毒;纺织原料及产品(不含棉花和蚕茧)、
7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金的销售;百货的零售;医疗科技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1997年6月19日营业期限1997年6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2)宇寿印度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宇寿印度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WUXI YUSHOU MEDICARE PRIVATE LIMITED
F. No-469 PH-8 B SAS NAGAR IND AREA MOHALI Mohali PB注册地
160071 IN
已发行股本总额11228000卢比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8日
股权结构 宇寿医疗持有 91.09%的股权,Ajay Jain 持有 8.91%的股权根据公司的说明,宇寿印度公司已于2022年1月启动清算注销流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宇寿印度公司尚在清算注销过程中。
(3)深圳天华深圳天华目前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56169446D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市天华超净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美兰商务中心18层住所
1805.06.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珩注册资本50万元整
一般经营项目是: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
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6日营业期限2012年10月26日至2032年10月26日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4)金钥匙
7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钥匙目前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颁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RWP029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金钥匙静电微污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美兰商务大厦1807法定代表人王珩注册资本100万元整
一般经营项目是:静电微污染工程咨询;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医用防
护制品、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及部件的研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安全防护用
品、劳保用品、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蚕茧、棉花)、液晶显示屏背光经营范围模组及部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7日营业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5)仕通电子仕通电子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颁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734412215R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仕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 135 号唯亭科技园东区(浦田)D 厂房法定代表人由强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加工销售:电子产品、机械模具、包装材料、五金件、塑料制品;销售:
化工原料(除危险品);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开发、设计;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营范围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2年1月13日营业期限2002年1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6)亚王贸易
7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亚王贸易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29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3295225090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仕通亚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浦田路 135 号唯亭科技园 A1 厂房法定代表人由强注册资本20万元整
从事橡塑制品、无尘防静电制品、五金制品、劳保用品、包装材料、汽车经营范围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4月28日营业期限2015年4月28日至2045年4月27日
股权结构 仕通电子持有 69.35%的股权,KIM ILSOO 持有 30.65%的股权
(7)天华贸易天华贸易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4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MA1M957F9C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天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陆建平注册资本100万元整
销售:防静电产品、无尘产品、医用防护产品、安防用品、劳保用品、纺
织品、纺织原料、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及部件,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经营范围佣金代理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9月25日营业期限2015年9月25日至2035年9月24日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8)天宝鞋业天宝鞋业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5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73783216X0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天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法定代表人王珣注册资本100万元整
7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生产加工、销售:防静电服装、静电控制鞋、安全鞋、防静电塑胶制品;
道路货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经营范围
活动)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面料
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2年4月30日营业期限2002年4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9)科艺净化科艺净化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2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7280143411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科艺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69号法定代表人臧锡炎注册资本300万元整
生产工业用特殊纺织品、无尘室用品,包括连体衣、夹克衫、无尘帽和抹经营范围布,进行防静电整理,销售本公司产品并提供相关无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1年5月16日营业期限2001年5月16日至2031年5月15日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10)苏州中垒苏州中垒目前持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050264602Y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中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夏蓉街199号12幢102住所室法定代表人贾忠杰注册资本536万元整
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销售;缓冲材料、橡塑制品的研发、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经营范围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2年7月25日营业期限2012年7月25日至2042年7月24日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70%的股权,李会持有30%的股权
7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1)镇江中垒镇江中垒目前持有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112MA1WG8LE5L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镇江中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镇江市丹徒区丹桂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忠杰注册资本2600万元整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销售;缓冲材料(硅胶热压缓冲材料、橡塑电子材料)、橡塑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8年5月3日营业期限2018年5月3日至2048年5月2日
股权结构苏州中垒持有100%的股权
(12)康华净化康华净化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1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5823346834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陈宗美注册资本500万元整
承接:净化系统工程、净化室设计与装修;设计、销售、安装:超纯水系
统、机电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压力管道;研发、销售:净化设备;净化经营范围及环保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1年9月20日营业期限2011年9月20日至2041年9月19日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51%的股权,葛卫平持有39%的股权,程振洲持有10%的股权
(13)天宜锂业天宜锂业目前持有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6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523MA64CKAA7B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7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名称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号法定代表人裴振华注册资本70000万元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经营范围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9日营业期限2018年11月19日至2038年11月18日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75%的股权,宁德时代持有25%的股权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及原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天宜锂业股权质押情形外,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署的《并购借款合同》(32010120220002941)、《权利质押合同》(06104-2022-0316),发行人将其持有的天宜锂业另外7%股权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为《并购借款合同》下并购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归还及支付提供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股权质押事项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14)华宜环保华宜环保目前持有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5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523MA69GWDP8R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宜宾市华宜环保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镇长兴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祥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建筑经营范围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5日营业期限2020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天宜锂业持有100%的股权
(15)伟能锂业
7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伟能锂业目前持有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523MA69WR8219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号法定代表人严显伟注册资本35000万元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经营范围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1年9月14日营业期限2021年9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天宜锂业持有100%的股权
(16)南通天华南通天华目前持有南通市如东县行政审批局于2022年1月24日颁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23MA7G6UN72W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南通天华锂能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如东县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渤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倪鸿德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经营范围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2年1月24日营业期限2022年1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99.5%的股权,伟能锂业持有0.5%的股权
(17)四川天华四川天华目前持有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颁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400MAACNYUN3N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
8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进修路8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张祥注册资本35000万元整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经营范围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9日营业期限2021年10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18)无锡天华无锡天华目前持有宜兴市行政审批局于2022年3月25日颁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282MA7MKFGYXT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无锡市天华超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28号法定代表人臧锡炎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
经营范围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面料纺织加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2年3月25日营业期限2022年3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19)宇寿健康宇寿健康目前持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7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5MA7LD9RH59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宇寿健康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8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新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冯志凌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
防护用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经营范围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家用电器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2年3月17日营业期限2022年3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宇寿医疗持有100%的股权
(20)宇寿医疗科技宇寿医疗科技目前持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1日
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5MA7L785001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宇寿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新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缪李平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2年3月11日营业期限2022年3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8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权结构宇寿医疗持有65%的股权,杭州宗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35%的股权
2、参股公司
公司名称发行人持股比例
奉新时代天华超净持有10%的股权
上海中垒苏州中垒持有41%的股权
AVZ Minerals Limited 天宜锂业持有 6.88%的股权
Global Lithium Resources Limited 天华超净持有 9.9%的股权
Premier African Minerals Limited 天华超净持有 13.38%的股权
QX Resources Limited 天华超净持有 9.03%的股权
注1:境外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数据来源于境外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投资协议。
注2:根据发行人2022年3月与相关方签署的《增资协议》,增资完成后发行人将持有江苏纳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285万元出资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增资事项的工商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3、分公司
(1)天宜锂业成都分公司天宜锂业成都分公司目前持有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
21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6ABT6Y2Q 的《营业执照》,其
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住所成都高新区名都路166号1栋1单元4层401、402、403、404号负责人王希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经营范围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1日
(2)宇寿医疗斯泰瑞消毒站宇寿医疗斯泰瑞消毒站目前持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 21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5MA1MK87N2K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无锡市宇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斯泰瑞消毒站
8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新河路115号负责人缪李平医疗器材卫生用品的消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经营范围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2年4月5日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眉山天宜的简易注销程序已完成,眉山天宜已于2022年4月2日注销。
(八)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设置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形,发行人行使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尚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协议,除特别说明外,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2021年度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合并口径下)签署的仍在履行的框架合
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银行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1、银行借款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借款合同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
2、担保合同
8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
3、采购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合同相对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主要内容期限号方
2021年1月1日起三年,如果双方不迟于锂辉石精矿
2023年10月15日以
长期协议、
巴西 AMG 向合同相对方采购锂辉 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可
1锂辉精矿矿天宜锂业
矿业公司石精矿选择再延长直至两(2)产及5年独年;2021年1月12日家合作协议签订,产能提升后5年期限内完成交付宜宾天原
2022年度液向合同相对方采购工业2022年1月1日至
2天宜锂业集团股份
碱买卖合同用氢氧化钠2022年12月31日有限公司石家庄鸿天华超净代理销售合同
2022年1月1日至
3代理协议天华超净锐集团有相对方品牌的12寸无尘
2022年12月31日
限公司白丁腈手套
2021年10月27日至
国网四川
合同相对方向天宜锂业2026年10月26日,省电力公
高压供用电提供35千伏(主供)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均
4天宜锂业司江安县
合同10千伏(热备用)高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供电分公
供电服务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合司同有效期限重复续展苏州市锦运输代理合达国际货合同相对方为天宜锂业2022年1月1日至
5天宜锂业
同运代理有提供锂辉矿运输服务2022年12月31日限公司苏州市锦合同相对方为天宜锂业进口货物代达国际货2021年12月26日至
6天宜锂业提供太仓港锂精矿进口
理合同运代理有2022年12月31日业务货物代理服务限公司
7进口货物代天宜锂业苏州市锦合同相对方为天宜锂业2021年12月24日至
8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合同相对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主要内容期限号方理合同达国际货提供南京港海运整箱进2022年12月31日运代理有口业务货物代理服务限公司四川川港
2021-2022燃气有限合同相对方通过管道输
2021年4月1日至
8年供用气合天宜锂业责任公司送方式向天宜锂业供应
2022年3月31日
同江安营销工业天然气部
锂辉石精矿 Pilgangoora合同向对方向天宜锂业2020年1月1日至
9 销售协议及 天宜锂业 Operations
供应锂精矿2024年12月31日
补充协议 Pty Ltd
4、销售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相对方合同主要内容金额/期限号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年供货战略天宜锂业向合同相对方2021年2月11日至
1天宜锂业份有限公司
合作框架合出售电池级氢氧化锂2023年12月31日及其部分子同公司
2022年度成都巴莫科
天宜锂业向合同相对方2022年1月1日至
2供货框架协天宜锂业技有限责任
出售电池级氢氧化锂2022年12月31日议公司时代必诺(北京)国合同相对方经销天宜锂2021年1月1日至
3经销协议天宜锂业
际贸易有限业氢氧化锂产品2023年12月31日公司天宜锂业向合同向对方
2019年11月8日至
4合作协议书天宜锂业宁德时代出售碳酸锂和氢氧化锂
2024年11月7日
产品
(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侵权之债
8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2、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九/(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部分已披露的与关联方之间
的重大债权债务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为除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应付款
(1)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序号债务人款项性质期末余额(元)
1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收土地出让金93238719.00
2太仓海关保证金54390110.72
3南京海关保证金27358377.83
4江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保证金10500000.00
5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证金2337287.25
合计187824494.80
注:序号 1 中其他应收款系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江安镇东城片区 DC-A04-01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退回的土地出让金。
(2)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序号债权人款项性质期末余额(元)
GLOBAL MED PRODUCTS
1保证金1269481.30
AUSTRALINL PTYLTD
2四川清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00
3泸州卓燿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670000.00
4珙县中盈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670000.00
8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债权人款项性质期末余额(元)
5四川省巴蜀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00
6江西安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00
合计460948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应收退回的土地出让金外,发行人报告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为保证金,相关保证金均因日常经营而产生,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进行了核查。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进行过1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即“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归属”,具体情况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
除前述事项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目前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增资扩股等行为的计划或依据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重大资产重组或重大资产处置或收购兼并行为的计划。
8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进行了补充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就发行人章程报告期初以来的历次修订部分,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后情况作补充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2年4月28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82880538股增加至58810565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82880538元增加至588105658元,为反映公司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进行审议,前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尚未生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其他修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初以来对章程的历次修订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8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进行了重新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情况更新如
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
料、决议等相关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16次,董事会会议
29次,监事会会议25次,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表决事项、对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9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税务进行了补充核查,更新如下:
(一)税务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分别在税务主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销售收入13%、9%、6%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
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30.00%后余额1.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25%、15%、20%
3元/平米、6元/平米、9元/平
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米、12元/平米
注:上表中30%企业所得税率系宇寿印度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
(三)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天华超净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 GR202032005233),有效期三年。自 2020
9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宇寿医疗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 GR202132001509),有效期三年,自 2021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仕通电子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 GR202032007233),有效期三年。自 2020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镇江中垒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证书编号 GR202132005799),有效期三年。自 2021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问题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2020年5月1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天宜锂业生产的锂电池材料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规定,2022年将继续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9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9]第13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税[2019]第1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川财规[2022]6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对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主要政府补助
9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确认其他收益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包含100万元)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期间政府补助文件/政府补助项目当期确认金额(元)2022.01.01-商务局外贸稳增长调结构项目资助(自毁式注射
2000000
2022.03.31器中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
(五)依法纳税情况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上的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申报并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税务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政府补助占当期利润的比例较小,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对政府补助不存在严重依赖。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进行了补充核查,更新如下:
(一)环保合规性核查
9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工商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相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五)质量监督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国土合规性核查
9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房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外汇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的查询结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已经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9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进行了重新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四)募投项目的
实施方式、(五)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六)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七)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对募集资金项目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用地情况更新如下:
(一)募集资金项目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事项审批/备案文号
备案 【2111-511400-04-01-396585】FGQB-0147 号已取得眉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土地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招拍挂手续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正在办理中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环评办理中
能评川发改环资函〔2022〕317号
备案 【2109-511523-04-01-947384】FGQB-0165 号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已取得“川(2022)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713土地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号”不动产权证书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环评办理中能评办理中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工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已办理完毕
创有限公司7%股权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最新进展情况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节之“一、《问询函》问题1”和“《问询函》问题4”的回复。
(二)募集资金项目用地情况
9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的办理进
展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节之“一、《问询函》问题1”的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伟能锂业已就项目用地取得了川[2022]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713号不动产权证。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和募投项目实施地的产业政
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9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净资产规模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经济状况,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重大诉讼、仲裁”系指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已经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裴振华、容建芬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9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阅读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确认《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内容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实质条件具备,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核准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1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5月12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经办律师:张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伟
_______________
10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1、境内商标
序号权利人商标注册号核定服务类别专用权期限
2021.08.28-
1天华超净5255838417
2031.08.27
2021.08.28-
2天华超净5254749111
2031.08.27
2021.08.21-
3天华超净5251128810
2031.08.20
2021.08.28-
4天华超净5250737627
2031.08.27
2021.08.28-
5天华超净5250427721
2031.08.27
2021.08.21-
6天华超净5250314337
2031.08.20
2021.08.28-
7天华超净5249326924
2031.08.27
2021.09.07-
8天华超净524886729
2031.09.06
2021.10.21-
9天华超净5248017325
2031.10.20
2021.08.28-
10天华超净5248013220
2031.08.27
2021.10.21-
11天华超净524771691
2031.10.20
2021.04.21-
12天华超净464192501
2031.04.20
2019.02.28-
13天华超净285518159
2029.02.27
2018.06.14-
14天华超净2344334637
2028.06.13
2018.05.28-
15天华超净2307649427
2028.05.27
2018.05.28-
16天华超净230764939
2028.05.27
2015.11.21-
17天华超净1486234225
2025.11.20
2015.11.14-
18天华超净1486234121
2025.11.13
2014.07.28-
19天华超净119859399
2024.07.27
10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09.07-
20天华超净39796039
2026.09.06
2016.04.21-
21天华超净396984511
2026.04.20
2014.08.28-
22天华超净34534919
2024.08.27
2014.11.14-
23天华超净345349017
2024.11.13
2014.11.28-
24天华超净345348920
2024.11.27
2015.03.14-
25天华超净345347821
2025.03.13
2014.12.07-
26天华超净345347724
2024.12.06
2014.12.28-
27天华超净345347625
2024.12.27
2022.08.14-
28天华超净193842725
2032.08.13
2021.01.21-
29天华超净150901921
2031.01.20
2021.03.21-
30天华超净154144325
2031.03.20
2020.07.07-
31宇寿医疗3842237110
2030.07.06
2014.08.07-
32宇寿医疗1217887035
2024.08.06
2021.11.07-
33宇寿医疗878043610
2031.11.06
2021.07.21-
34宇寿医疗845689810
2031.07.20
2020.08.14-
35宇寿医疗730826610
2030.08.13
2017.03.07-
36宇寿医疗428387010
2027.03.06
2012.12.14-
37宇寿医疗199856710
2022.12.13
2013.06.07-
38科艺净化307504637
2023.06.06
2015.02.21-
39苏州中垒1312953417
2025.02.20
2020.12.14-
40天宜锂业458812441
2030.12.13
10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12.14-
41天宜锂业458790779
2030.12.13
2020.10.07-
42天宜锂业436766821
2030.10.06
2020.04.07-
43天宜锂业388948991
2030.04.06
2020.02.28-
44天宜锂业388948989
2030.02.27
2020.02.07-
45天宜锂业387661261
2030.02.06
2020.02.07-
46天宜锂业387563339
2030.02.06
2020.02.07-
47天宜锂业382191191
2030.02.06
2、境外商标
序号注册人商标注册号注册国家核定服务类别注册有效期马德里注册
2006.02.21-1天华超净886924(日本、美21、252026.02.21国)
30201202012.11.09-
2宇寿医疗德国10
421562022.07.31
2012.05.22-
3宇寿医疗32133尼泊尔10
2026.05.22
马德里注册
(印度、印度尼西亚、
2019.08.12-
4宇寿医疗1492245菲律宾、意10
2029.08.12
大利、俄罗
斯联邦、美
国)
92038332021.06.08-
5宇寿医疗巴西10
002031.06.08
01838292021.01.25-
6宇寿医疗欧盟10
962031.01.25
UK0000 2021.01.25-
7宇寿医疗欧盟10
2031.01.25
3584196
10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1、境内专利
专利专利权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类型状态外观专利权
1 天华超净 凉鞋 ZL201430104925.1 2014.04.25
专利维持外观专利权
2 天华超净 离子风机(2) ZL201830600341.1 2018.10.26
设计维持外观专利权
3 天华超净 离子风机(1) ZL201830600342.6 2018.10.26
设计维持外观专利权
4 天华超净 静电状态监测仪(2) ZL201830600318.2 2018.10.26
设计维持外观专利权
5 天华超净 静电状态监测仪(1) ZL201830600344.5 2018.10.26
设计维持外观多参数混合气体在线专利权
6 天华超净 ZL202030091640.4 2020.03.18
设计监测仪维持外观防静电监控服电阻自专利权
7 天华超净 ZL202130511694.6 2021.08.09
设计动检测设备维持发明直流离子风机高效能专利权
8 天华超净 ZL201010599783.1 2010.12.22
专利高压包维持发明专利权
9 天华超净 离子风机发射针架 ZL201010599828.5 2010.12.22
专利维持高压生成控制电路以发明及采用所述高压生成专利权
10 天华超净 ZL201110130615.2 2011.05.19
专利控制电路的棒体消静维持电器发明专利权
11 天华超净 放电平衡调节装置 ZL201110447278.X 2011.12.28
专利维持发明自锁式腕带监控器及专利权
12 天华超净 ZL201210405130.4 2012.10.23
专利其监测系统维持发明一种聚氨酯注塑鞋的专利权
13 天华超净 ZL201210560641.3 2012.12.21
专利制备方法及制备模具维持发明专利权
14 天华超净 自动叠布机 ZL201210582245.0 2012.12.28
专利维持发明静电控制门禁管理系专利权
15 天华超净 ZL201410270512.X 2014.06.17
专利统及方法维持发明自动化产线静电消除专利权
16 天华超净 ZL201410273772.2 2014.06.19
专利及除尘系统维持
10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互锁式高压生成电路发明及采用所述互锁式高专利权
17 天华超净 ZL201510276221.6 2015.05.27
专利压生成电路的静电消维持除系统分步切割的导光板浇发明专利权
18 天华超净 口冷切机及其冷切方 ZL201610033049.6 2016.01.19
专利维持法发明一种涤锦复合超细纤专利权
19 天华超净 ZL201610032660.7 2016.01.19
专利维两步开纤方法维持一种离子风机放电针发明专利权
20 天华超净 的自动清洁系统及其 ZL201610275835.7 2016.04.29
专利维持清洁方法发明手套自动清洗设备及专利权
21 天华超净 ZL201910328308.1 2019.04.23
专利其清洗方法维持实用专利权
22 天华超净 一种离子风机 ZL201220222236.6 2012.05.17
新型维持一种清洁装置及应用实用专利权
23 天华超净 该清洁装置的离子风 ZL201220223437.8 2012.05.18
新型维持机实用专利权
24 天华超净 防静电服 ZL201220713468.1 2012.12.21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分离式防静电防专利权
25 天华超净 ZL201220712936.3 2012.12.21
新型尘鞋维持实用专利权
26 天华超净 一种防静电服 ZL201220712880.1 2012.12.21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27 天华超净 一种防辐射服 ZL201220712930.6 2012.12.21
新型维持实用导电涤纶丝及其制造专利权
28 天华超净 ZL201220737448.8 2012.12.28
新型的防静电超净面料维持实用专利权
29 天华超净 超声波热刀切布 ZL201220737538.7 2012.12.28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30 天华超净 抗冲压薄膜 ZL201220737066.5 2012.12.28
新型维持实用灯条反射膜打孔切条专利权
31 天华超净 ZL201220737418.7 2012.12.28
新型治具维持实用专利权
32 天华超净 一种激光切割机 ZL201220737152.6 2012.12.28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33 天华超净 自动水洗机 ZL201220737151.1 2012.12.28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带粘尘垫的风淋专利权
34 天华超净 ZL201220737106.6 2012.12.28
新型室维持
10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用 一种 ESD 接地系统在 专利权
35 天华超净 ZL201320340866.8 2013.06.14
新型线监测仪维持实用专利权
36 天华超净 离子风枪 ZL201320340885.0 2013.06.14
新型维持实用监控线路可拆卸的防专利权
37 天华超净 ZL201320781577.1 2013.12.03
新型静电监控无尘服维持实用专利权
38 天华超净 防静电安全凉鞋 ZL201420251571.8 2014.05.16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39 天华超净 人体静电测试仪 ZL201420322844.3 2014.06.17
新型维持实用静电消除器及室内静专利权
40 天华超净 ZL201520348608.3 2015.05.27
新型电消除系统维持实用一种具有防呆结构的专利权
41 天华超净 ZL201620047999.X 2016.01.19
新型 TRAY 盘 维持实用一种背光模组检测装专利权
42 天华超净 ZL201620049245.8 2016.01.19
新型置维持实用专利权
43 天华超净 一种防静电安全鞋 ZL201620047998.5 2016.01.19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防静电腕带接地专利权
44 天华超净 ZL201620382074.0 2016.04.29
新型状态实时监测仪维持实用一种静电安全状态实专利权
45 天华超净 ZL201620376725.5 2016.04.29
新型时监测系统维持一种基于紧凑型离子实用专利权
46 天华超净 风机的设备静电消除 ZL201620382845.6 2016.04.29
新型维持系统实用专利权
47 天华超净 一种防静电手腕带 ZL201620422738.1 2016.05.11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耐用型防静电手专利权
48 天华超净 ZL201620423141.9 2016.05.11
新型腕带维持实用离子风机的零部件双专利权
49 天华超净 ZL201621001460.7 2016.08.31
新型向锁紧装置维持实用放电针全外圈布置的专利权
50 天华超净 ZL201621001488.0 2016.08.31
新型离子风机针架维持实用离子风机通用安装支专利权
51 天华超净 ZL201621001473.4 2016.08.31
新型架维持实用专利权
52 天华超净 导光板组装治具 ZL201621117121.5 2016.10.13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53 天华超净 导光板灯条压合治具 ZL201621117070.6 2016.10.13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54 天华超净 防静电鞋 ZL201720221580.6 2017.03.08
新型维持
10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用静电泄放状态可视化专利权
55 天华超净 ZL201720221534.6 2017.03.08
新型静电防护系统维持实用静电泄放检测电路及专利权
56 天华超净 ZL201720220065.6 2017.03.08
新型系统维持实用背光源模组用多功能专利权
57 天华超净 ZL201721895455.X 2017.12.29
新型检测装置维持实用专利权
58 天华超净 全天候适用粘尘垫 ZL201820469390.0 2018.04.04
新型维持实用无尘室用防静电粘尘专利权
59 天华超净 ZL201820469388.3 2018.04.04
新型纸本维持实用专利权
60 天华超净 鞋底自动清洗机 ZL201820468535.5 2018.04.04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61 天 华 超 净 P E 保 护 膜 涂 布 机 Z L 2 0 1 8 2 1 7 2 4 7 1 5 . 1 2 0 1 8 . 1 0 .2 4
新型维持实用自动化装卸用静电物专利权
62 天华超净 ZL201920152034.0 2019.01.29
新型流中转箱维持实用自动化装卸用承重物专利权
63 天华超净 ZL201920151644.9 2019.01.29
新型流箱维持实用无尘手套自动超声波专利权
64 天华超净 ZL201920556952.X 2019.04.23
新型清洗设备维持实用高效率通行的无尘风专利权
65 天华超净 ZL201920557474.4 2019.04.23
新型淋室维持实用专利权
66 天华超净 全自动手套充气设备 ZL201920747506.7 2019.05.23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67 天华超净 医用防护服 ZL202020234927.2 2020.03.02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68 天华超净 医用防护面料 ZL202020235054.7 2020.03.02
新型维持实用电子产品用防静电垫专利权
69 天华超净 ZL202020341190.4 2020.03.18
新型片维持实用专利权
70 天华超净 混合气体在线监测仪 ZL202020342199.7 2020.03.18
新型维持一种测试电路及应用实用专利权
71 天华超净 该电路的防静电状态 ZL202020383274.4 2020.03.24
新型维持监测电烙焊台实用专利权
72 天华超净 立体口罩 ZL202021774971.9 2020.08.24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73 天华超净 平面口罩 ZL202021774955.X 2020.08.24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74 天华超净 保护膜贴撕手工装 ZL202022333322.1 2020.10.19
新型维持
10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用用于低发尘性布生产专利权
75 天华超净 ZL202022879798.5 2020.12.02
新型的除尘柔化组件维持实用专利权
76 天华超净 低发尘性布生产装置 ZL202022892011.9 2020.12.02
新型维持实用用于低发尘性布生产专利权
77 天华超净 ZL202022892226.0 2020.12.02
新型的超声干洗装置维持实用用于低发尘性布生产专利权
78 天华超净 ZL202022873726.X 2020.12.02
新型的气流控制组件维持实用带手揭部标识的手机专利权
79 天华超净 ZL202022895529.8 2020.12.04
新型保护膜维持实用一种通用性防静电工专利权
80 天华超净 ZL202023015263.X 2020.12.14
新型作服维持实用增强型静电驻极过滤专利权
81 天华超净 ZL202023015389.7 2020.12.14
新型装置维持实用具备静电消除功能的专利权
82 天华超净 ZL202023016110.7 2020.12.14
新型空气过滤装置维持静电消除器性能在线实用专利权
83 天华超净 监测仪及在线监测系 ZL202120354699.7 2021.02.08
新型维持统实用专利权
84 天华超净 防火隔热箱 ZL202120851323.7 2021.04.23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85 天华超净 耐高温防火箱 ZL202120851538.9 2021.04.23
新型维持实用紧密贴合型防火隔热专利权
86 天华超净 ZL202120852298.4 2021.04.23
新型箱维持实用专利权
87 天华超净 节约型粘尘地垫 ZL202121447109.1 2021.06.28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88 天华超净 手机棱镜类保护膜 ZL202121475288.X 2021.06.30
新型维持实用抗褶皱粘尘垫运输包专利权
89 天华超净 ZL202121565354.2 2021.07.09
新型装结构维持实用专利权
90 天华超净 抗褶皱粘尘垫 ZL202121565355.7 2021.07.09
新型维持外观专利权
91 宇寿医疗 拔火罐 ZL201830613339.8 2018.10.31
设计维持外观专利权
92 宇寿医疗 拔火罐(马卡龙) ZL201830617644.4 2018.10.31
设计维持实用一种能锁定注射针的专利权
93 宇寿医疗 ZL201320171334.6 2013.03.29
新型安全装置维持实用专利权
94 宇寿医疗 一种高压注射器 ZL201520744965.1 2015.09.24
新型维持
10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用一种能隔离穿刺针针专利权
95 宇寿医疗 ZL201520743799.3 2015.09.24
新型尖的留置针维持实用一种一次性使用导管专利权
96 宇寿医疗 ZL201721653420.5 2017.12.01
新型脉冲注射器维持一种胰岛素注射器组实用专利权
97 宇寿医疗 装机用针管碰触检测 ZL201721653402.7 2017.12.01
新型维持装置实用一种便于更换活塞的专利权
98 宇寿医疗 ZL201721652597.3 2017.12.01
新型高压注射器维持实用专利权
99 宇寿医疗 一种欧丽奇连接管 ZL201721652575.7 2017.12.01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便于安装的高压专利权
100 宇寿医疗 ZL201721653422.4 2017.12.01
新型注射针头维持
实用 一种 CT 检查用的电动 专利权
101 宇寿医疗 ZL201721653421.X 2017.12.01
新型式高压注射器维持一种高压注射器的光实用专利权
102 宇寿医疗 识别结构及高压注射 ZL201822178799.X 2018.12.24
新型维持器实用一种能连续使用的高专利权
103 宇寿医疗 ZL201921550095.9 2019.09.17
新型压造影注射器系统维持实用一种防穿刺的自毁式专利权
104 宇寿医疗 ZL202021497167.0 2020.07.24
新型注射器维持实用一种针筒多功能测试专利权
105 宇寿医疗 ZL202021870731.9 2020.08.31
新型仪维持实用一种携带方便的系带专利权
106 宇寿医疗 ZL202021849005.9 2020.08.28
新型松紧可调式口罩维持实用一种防眼镜起雾的口专利权
107 宇寿医疗 ZL202021840417.6 2020.08.28
新型罩维持实用专利权
108 宇寿医疗 一种重复使用的口罩 ZL202021840431.6 2020.08.28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系带可调的舒适专利权
109 宇寿医疗 ZL202021838811.6 2020.08.28
新型型口罩维持实用一种便于更换片层的专利权
110 宇寿医疗 ZL202021852893.X 2020.08.28
新型口罩维持实用一种便于近视人群佩专利权
111 宇寿医疗 ZL202021849032.6 2020.08.28
新型戴的口罩维持实用专利权
112 宇寿医疗 一种便携口罩 ZL202021850163.6 2020.08.28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防止眼镜起雾的专利权
113 宇寿医疗 ZL202021852341.9 2020.08.28
新型便携口罩维持实用一种改善眼镜佩戴舒专利权
114 宇寿医疗 ZL202021852949.1 2020.08.28
新型适度的口罩维持
1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用一种精密过滤的耐高专利权
115 宇寿医疗 ZL202022516029.9 2020.11.04
新型压留置针维持实用专利权
116 宇寿医疗 一种咽喉冲洗器 ZL202120555586.3 2021.03.17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一次性使用注射专利权
117 宇寿医疗 ZL202120752718.1 2021.04.13
新型针针罩维持实用一种屏蔽针尖的低残专利权
118 宇寿医疗 ZL202120755195.6 2021.04.13
新型留疫苗注射器维持实用一种一次性使用自毁专利权
119 宇寿医疗 ZL202120756118.2 2021.04.13
新型式注射器维持发明一次使用自毁式注射专利权
120 宇寿医疗 ZL200510063041.6 2005.04.05
专利器维持发明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专利权
121 宇寿医疗 ZL200610104325.X 2006.08.08
专利射器维持发明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专利权
122 宇寿医疗 ZL200610137055.2 2006.10.21
专利射器维持发明一次溶药的自毁式注专利权
123 宇寿医疗 ZL200710109394.4 2007.06.01
专利射器维持发明具有较大防止退针力专利权
124 宇寿医疗 ZL200810024166.1 2008.05.19
专利的安全自毁注射器维持一种针头可换且可自发明专利权
125 宇寿医疗 动回缩的一次性安全 ZL200910164711.1 2009.07.15
专利维持注射器发明注射针在内缩时呈自专利权
126 宇寿医疗 ZL200810022614.4 2008.07.16
专利动偏斜的安全注射器维持发明专利权
127 宇寿医疗 简易自毁式注射器 ZL200810176218.7 2008.11.16
专利维持发明改良型安全自毁注射专利权
128 宇寿医疗 ZL200910029167.X 2009.01.07
专利器维持发明专利权
129 宇寿医疗 尾卡式疫苗注射器 ZL200910029168.4 2009.01.07
专利维持发明一种能锁定注射针的专利权
130 宇寿医疗 ZL201310120114.5 2013.03.29
专利安全装置维持发明一种聚苯乙烯永防吸专利权
131 仕通电子 ZL201610738146.5 2016.08.27
专利塑片材的制备方法维持
一种ABS+TPU吸塑复发明专利权
132 仕通电子 合材料的表面处理方 ZL201910691917.3 2019.07.29
专利维持法实用塑料挤出设备的上排专利权
133 仕通电子 ZL201620955950.4 2016.08.27
新型水装置维持实用一种边块支撑电子托专利权
134 仕通电子 ZL201621023368.0 2016.08.31
新型盘维持
1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用一种翻块辅助脱模式专利权
135 仕通电子 ZL201621029089.5 2016.08.31
新型成型机模具维持实用一种弧面柱支撑电子专利权
136 仕通电子 ZL201621029277.8 2016.08.31
新型托盘维持一种空调积水盘连接实用专利权
137 仕通电子 柱成型模具及空调积 ZL201621029329.1 2016.08.31
新型维持水盘实用专利权
138 仕通电子 一种轮毂保护托盘 ZL201621027152.1 2016.08.31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模内水平向凹槽专利权
139 仕通电子 ZL201621023002.3 2016.08.31
新型辅助吸塑成型装置维持实用一种三角支撑电子托专利权
140 仕通电子 ZL201621030168.8 2016.08.31
新型盘维持实用一种四角支撑电子托专利权
141 仕通电子 ZL201621029127.7 2016.08.31
新型盘维持实用一种台阶面支撑电子专利权
142 仕通电子 ZL201621029689.1 2016.08.31
新型托盘维持实用专利权
143 仕通电子 一种吸塑成型机 ZL201621027815.X 2016.08.31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一字支撑电子托专利权
144 仕通电子 ZL201621029619.6 2016.08.31
新型盘维持实用一种移块脱模式成型专利权
145 仕通电子 ZL201621029048.6 2016.08.31
新型机模具维持实用一种周转容器的内壁专利权
146 仕通电子 ZL201621029235.4 2016.08.31
新型拼接型材及周转容器维持
实用 一种 CNC 辅助跟刀防 专利权
147 仕通电子 ZL201822005310.9 2018.11.30
新型跳动装置维持实用一种具有防止同向堆专利权
148 仕通电子 ZL201822005307.7 2018.11.30
新型叠结构的托盘维持实用一种儿童车模具的侧专利权
149 仕通电子 ZL201822005308.1 2018.11.30
新型向辅助成型装置维持实用一种具有铰链式倒扣专利权
150 仕通电子 ZL201822005306.2 2018.11.30
新型支撑结构的托盘模具维持一种具有铰链式倒扣实用专利权
151 仕通电子 支撑结构的模具所生 ZL201822005968.X 2018.11.30
新型维持产的托盘实用一种用于托盘的双面专利权
152 仕通电子 ZL201822006272.9 2018.11.30
新型加热冲切刀维持实用一种具有真空微气路专利权
153 仕通电子 ZL201822006807.2 2018.11.30
新型机构的吸塑模具维持
1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种应用于光学图像实用专利权
154 仕通电子 识别系统生产线的吸 ZL201921207059.2 2019.07.29
新型维持塑托盘实用一种应用于吸塑机的专利权
155 仕通电子 ZL201921207058.8 2019.07.29
新型模台切换装置维持实用一种应用于裁断机上专利权
156 仕通电子 ZL201921207060.5 2019.07.29
新型压板的位置调节装置维持
一种应用于 CNC 工作实用专利权
157 仕通电子 台的旋转多工位切割 ZL201921207286.5 2019.07.29
新型维持治具实用一种模具间隙可调整专利权
158 仕通电子 ZL201921207287.X 2019.07.29
新型的凹凸模维持实用一种多段阶梯式复合专利权
159 仕通电子 ZL201921207288.4 2019.07.29
新型刀具维持实用一种减少产品变形的专利权
160 仕通电子 ZL201921395446.3 2019.08.26
新型冲压模具维持实用一种液压机溢流阀的专利权
161 仕通电子 ZL201921396563.1 2019.08.26
新型快速安装结构维持实用一种多工位可调线式专利权
162 仕通电子 ZL201921395489.1 2019.08.26
新型加热装置维持一种用于连接注塑用实用专利权
163 仕通电子 液压机的压力密闭油 ZL201921395137.6 2019.08.26
新型维持罐实用一种注塑用液压机防专利权
164 仕通电子 ZL201921395029.9 2019.08.26
新型震底座维持实用一种注塑用液压机的专利权
165 仕通电子 ZL201921395173.2 2019.08.26
新型驱动轴调平装置维持一种具有防尘装置的实用专利权
166 仕通电子 吸塑产品成型机上料 ZL201921790288.1 2019.10.23
新型维持架
实用 一种多层共挤 ABS 材 专利权
167 仕通电子 ZL201921791212.0 2019.10.23
新型料热刀冲切装置维持实用专利权
168 仕通电子 一种组合式周转箱 ZL201922444319.4 2019.12.30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模具模温的高低专利权
169 仕通电子 ZL202022814551.5 2020.11.30
新型温切换控制系统维持实用一种真空成型用片材专利权
170 仕通电子 ZL202022814552.X 2020.11.30
新型除尘装置维持实用一种冲床自动去边角专利权
171 仕通电子 ZL202022814615.1 2020.11.30
新型料装置维持实用专利权
172 仕通电子 一种双层吸塑盘 ZL202023163516.8 2020.12.24
新型维持
1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用一种具有可拆卸隐藏专利权
173 仕通电子 ZL202023161116.3 2020.12.24
新型式扶手的周转箱维持实用一种重承载的周转托专利权
174 仕通电子 ZL202023161395.3 2020.12.24
新型盘维持实用一种单插槽定位的周专利权
175 仕通电子 ZL202023161483.3 2020.12.24
新型转托盘维持实用一种异形槽定位的周专利权
176 仕通电子 ZL202023161605.9 2020.12.24
新型转托盘维持实用一种长槽定位的周转专利权
177 仕通电子 ZL202023162238.4 2020.12.24
新型托盘维持实用一种柱槽结合的周转专利权
178 仕通电子 ZL202023162240.1 2020.12.24
新型托盘维持实用一种矩形槽定位的周专利权
179 仕通电子 ZL202023162476.5 2020.12.24
新型转托盘维持实用专利权
180 仕通电子 一种异形周转托盘 ZL202023162477.X 2020.12.24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阵列柱排布的周专利权
181 仕通电子 ZL202023163139.8 2020.12.24
新型转托盘维持实用专利权
182 仕通电子 一种托盘周转架 ZL202023163218.9 2020.12.24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多插槽定位的周专利权
183 仕通电子 ZL202023163220.6 2020.12.24
新型转托盘维持实用专利权
184 仕通电子 一种通用型周转托盘 ZL202120016028.X 2021.01.05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185 仕通电子 一种田字型周转托盘 ZL202120016030.7 2021.01.05
新型维持实用专利权
186 仕通电子 一种三角形周转托盘 ZL202120016042.X 2021.01.05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高铁车厢件专用专利权
187 仕通电子 ZL202120016044.9 2021.01.05
新型周转托盘维持实用一种塑料托盘的切边专利权
188 仕通电子 ZL202121039677.8 2021.05.14
新型打孔装置维持实用一种塑钢托盘的支撑专利权
189 仕通电子 ZL202121039712.6 2021.05.14
新型脚墩加固结构维持实用一种大型塑料件的吸专利权
190 仕通电子 ZL202121039714.5 2021.05.14
新型附式定位装置维持
实用 一种 V 形塑料件的定 专利权
191 仕通电子 ZL202121039715.X 2021.05.14
新型位治具维持实用一种方便拆装的组合专利权
192 仕通电子 ZL202121040907.2 2021.05.14
新型式盖板专用拼接装置维持实用一种本体双面取手位专利权
193 仕通电子 ZL202121041037.0 2021.05.14
新型结构的吸塑托盘维持
1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用一种防止托盘晃动的专利权
194 仕通电子 ZL202121041325.6 2021.05.14
新型塑料周转箱结构维持实用一种吸塑片材涂布装专利权
195 仕通电子 ZL202121045611.X 2021.05.17
新型置维持实用一种防止下层托盘带专利权
196 仕通电子 ZL202121045612.4 2021.05.17
新型起的吸塑托盘结构维持实用一种转向滑块机构支专利权
197 仕通电子 ZL202121045613.9 2021.05.17
新型撑的周转托盘维持实用一种应用于塑料托盘专利权
198 仕通电子 ZL202121045614.3 2021.05.17
新型的万能上模架维持实用一种具有扩展条的围专利权
199 仕通电子 ZL202121045771.4 2021.05.17
新型板箱结构维持实用一种塑料托盘用标签专利权
200 仕通电子 ZL202121045772.9 2021.05.17
新型拆除装置维持实用一种圆形零件的塑料专利权
201 仕通电子 ZL202121046237.5 2021.05.17
新型托盘结构维持实用一种塑料托盘用翻转专利权
202 仕通电子 ZL202121046238.X 2021.05.17
新型式边沿辅助脱模装置维持实用一种塑料模具用反向专利权
203 仕通电子 ZL202121066313.9 2021.05.18
新型倒扣支撑镶块维持实用一种共用且便于堆叠专利权
204 仕通电子 ZL202121066314.3 2021.05.18
新型的塑料托盘结构维持实用一种刀模自动冲裁装专利权
205 仕通电子 ZL202121066352.9 2021.05.18
新型置维持实用一种防干涉的模具吸专利权
206 仕通电子 ZL202121068273.1 2021.05.18
新型塑盘结构维持
发明 一种喷沙 PET 热压缓 专利权
207 镇江中垒 ZL201310296655.3 2013.07.16
专利冲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维持实用专利权
208 镇江中垒 一种收卷机托辊装置 ZL202021705772.2 2020.08.14
新型维持实用一种塑胶跑道喷涂机专利权
209 镇江中垒 ZL202021705670.0 2020.08.14
新型手推车维持实用一种便于更换卷辊的专利权
210 镇江中垒 ZL202021720289.1 2020.08.17
新型膜片用工用收卷机维持实用一种带加热装置的混专利权
211 镇江中垒 ZL202021720446.9 2020.08.17
新型炼机维持实用一种防堵塞的砂浆喷专利权
212 镇江中垒 ZL202021716093.5 2020.08.17
新型涂机维持实用一种防堵塞的液压过专利权
213 镇江中垒 ZL202021735911.6 2020.08.18
新型滤机维持实用一种改进固定装置的专利权
214 镇江中垒 ZL202021735808.1 2020.08.18
新型片材收卷机维持
1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用一种硅胶皮生产用剪专利权
215 镇江中垒 ZL202022154096.0 2020.09.27
新型裁切片装置维持实用一种热压缓冲材料制专利权
216 镇江中垒 ZL202022155673.8 2020.09.27
新型品生产用冲切装置维持实用一种热压缓冲材料生专利权
217 镇江中垒 ZL202022153958.8 2020.09.27
新型产用张力调节机构维持实用一种硅胶皮生产用融专利权
218 镇江中垒 ZL202022153910.7 2020.09.27
新型化挤料设备维持实用一种硅胶皮热压成型专利权
219 镇江中垒 ZL202022168782.3 2020.09.28
新型机维持实用一种热压缓冲材热压专利权
220 镇江中垒 ZL202022167164.7 2020.09.28
新型成型机维持实用一种硅胶皮用热压成专利权
221 镇江中垒 ZL202022174474.1 2020.09.29
新型型机维持实用一种防漏电监测热压专利权
222 镇江中垒 ZL202022178561.4 2020.09.29
新型缓冲材产品结构维持一种加工新型光电热实用专利权
223 镇江中垒 压缓冲复合材料用压 ZL202022995568.5 2020.12.14
新型维持制工装一种新型光电热压缓实用专利权
224 镇江中垒 冲复合材料生产用混 ZL202022993973.3 2020.12.14
新型维持料装置实用一种加工硅胶热压缓专利权
225 镇江中垒 ZL202023014771.6 2020.12.15
新型冲材用承载治具维持实用一种高弹性硅胶热压专利权
226 镇江中垒 ZL202023008333.9 2020.12.15
新型缓冲材结构维持实用一种传热均匀的硅胶专利权
227 镇江中垒 ZL202023008377.1 2020.12.15
新型热压缓冲材维持发明一种智能化洁净型空专利权
228 康华净化 ZL201910852503.4 2019.09.10
专利气净化设备维持一种具有空气净化加实用专利权
229 康华净化 湿功能的节能环保空 ZL202020851373.0 2020.05.20
新型维持调实用一种便于检修的空气专利权
230 康华净化 ZL202020818068.1 2020.05.18
新型净化器维持实用一种封闭空间的气体专利权
231 康华净化 ZL202020286246.0 2020.03.10
新型净化装置维持实用一种环保型工业废气专利权
232 康华净化 ZL202020540217.2 2020.04.14
新型净化装置维持实用一种废气净化处理装专利权
233 康华净化 ZL202020581623.3 2020.04.18
新型置维持
1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用专利权
234 康华净化 一种废水处理装置 ZL202120282641.6 2021.02.01
新型维持
实用一种酸碱、有机废气排专利权
235 康华净化 ZL202120308931.3 2021.02.03
新型气系统维持实用一种网络综合布线用专利权
236 康华净化 ZL202120443666.X 2021.03.01
新型线缆裁切装置维持实用防挤压溢胶移位变形专利权
237 天华超净 ZL202022333089.7 2020.10.19
新型的口子胶包装结构维持一种具备防静电性能实用专利权
238 天华超净 的柔性高阻隔包装用 ZL202121698926.4 2021.07.26
新型维持膜材实用一种防静电袋的实用专利权
239 天华超净 ZL202121698579.5 2021.07.26
新型结构维持实用一种可自适应调整的专利权
240 仕通电子 ZL202121046383.8 2021.05.17
新型托盘切边用定位装置维持实用一种用于吸塑机的自专利权
241 仕通电子 ZL202022814470.5 2020.11.30
新型动捡片装置维持实用一种塑料产品自动修专利权
242 仕通电子 ZL202121066315.8 2021.05.18
新型边装置维持实用一种圆槽定位的周转专利权
243 仕通电子 ZL202023163309.2 2020.12.24
新型托盘维持
2、境外专利
专利专利权序号专利权人申请地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类型状态发明一次性使用自毁式专利权
1宇寿医疗印度2575772006.04.03
专利注射器维持印度尼发明一次性使用自毁式专利权
2 宇寿医疗 ID P 0024536 2006.04.05
西亚专利注射器维持
发明 一次性使用自毁式 US 8784374 专利权
3宇寿医疗美国2006.04.05
专利 注射器 B2 维持发明一次溶药的自毁式专利权
4宇寿医疗欧洲21686222008.05.29
专利注射器维持一种针头可换且可发明专利权
5宇寿医疗欧洲自动回缩的一次性24551272010.07.13
专利维持安全注射器发明一次溶药的自毁式专利权
6宇寿医疗印度3141652008.05.29
专利注射器维持
外观 锁定注射针的安全 US D901007 专利权
7宇寿医疗美国2017.11.30
设计 装置 S 维持
11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序借款合同金额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贷款人年利率贷款期限担保号人(万元)
流动资金 JK0234210015 宇寿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1.10.25-
13.85%1000无
借款合同77医疗司无锡惠山支行2022.10.24天华超净持有的天宜锂业并购借款第一笔借款320101202000天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一26%的股权质押担保(权利质
2合同及补9700提款之日起
19446 超净 限公司昆山分行 年期 LPR-25bp 押合同(06104-2020-1110)
充合同2年及补充合同)
人民币流 HTU3229886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天华2021.09.28-
3 动资金贷 0FBWB2021N 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LPR-15bp 2500 无
超净2022.09.27款合同0003产业开发区支行
人民币流 HTU3229886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天华2021.11.23-
4 动资金贷 0FBWB2021N 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LPR-15bp 1000 无
超净2022.11.22
款合同 000B 产业开发区支行
流动资金天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2021.06.15-
5 11201S421197 3.70% 2000 无
借款合同超净司苏州分行2022.06.14
流动资金320101202100天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一2021.11.16
62000无
借款合同 22885 超净 限公司昆山分行 年期 LPR-15bp 起一年
流动资金320101202100天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一2021.12.29
79000无
借款合同 27228 超净 限公司昆山分行 年期 LPR-10bp 起一年
流动资金320101202100天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一2021.06.16
82000无
借款合同 11112 超净 限公司昆山分行 年期 LPR-5bp 起一年
11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借款合同金额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贷款人年利率贷款期限担保号人(万元)
LPR-15bp,自起息日至人民币流 HTU3229886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天华2021.12.27-
9 动资金贷 0FBWB2021N 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12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 1500 无
超净2021.01.26
款合同 000G 产业开发区支行 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LPR-15bp 调整一次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
日的一年期 LPR-15bp,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流动资金2021年园中贷天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实际提款日
10日,每12个月重新定价2000无
借款合同字062-1号超净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起12个月一次,以重新定假日前一个工作日的一年期
LPR-15bp 调整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
日的一年期 LPR-15bp,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流动资金2021年园中贷天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实际提款日
11日,每12个月重新定价2000无
借款合同字062-2号超净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起12个月一次,以重新定假日前一个工作日的一年期
LPR-15bp 调整借款额度生法人账户
2021苏(木渎)天华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3000(可循效期间:
12透支业务3.6%无法透002号超净司苏州分行环额度)2021.11.19-合同
2022.11.19
11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借款合同金额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贷款人年利率贷款期限担保号人(万元)单笔透支期
限:实际支付日起180日
最晚还款日:
2023.05.19
授信期间:
512XY202000 天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由其下每笔融资业务申 根据其下融资业务开展需要
13授信协议200002020.03.06-
9182超净司苏州分行请具体约定另行约定
2023.03.05
1、天宜锂业的相关动产质押担保(最高额质押合同(宜交宜交银2021银2021年质字592006号));
流动资金天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2021.07.15-
14 年贷字 592024 贷款入账日一年期 LPR 7500 2、天宜锂业的土地使用权及
借款合同锂业司宜宾分行2022.07.15号其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抵押合同(宜交银2019年抵字
592007号))
1、天宜锂业的相关动产质押担保(最高额质押合同(宜交宜交银2021银2021年质字592006号));
流动资金天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2021.12.17-
15 年贷字 592036 贷款入账日一年期 LPR 7700 2、天宜锂业的土地使用权及
借款合同锂业司宜宾分行2022.11.10号其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抵押合同(宜交银2019年抵字
592007号))
16至臻贷借(20970000)天宜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3.65%总额最高不借款额度有资产池质押担保(资产池质押
12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借款合同金额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贷款人年利率贷款期限担保号人(万元)
款协议招商银至臻借锂业司苏州分行超过30000效期:担保合同((33100000)浙商
字(2021)第万元(可循环2021.08.10-资产池质字(2021)第16630
05542号使用),单笔2024.03.22号))
借款金额最单笔借款期低为50万元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天宜锂业的相关动产质押担保(最高额质押合同(宜交宜交银2019银2021年质字592006号));
固定资产天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依据具体《额度使用申2019.12.13-
17年固字592002350002、天宜锂业的土地使用权及贷款合同锂业司宜宾分行请书》的约定2023.11.27号其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抵押合同(宜交银2019年抵字
592007号))
2021年新字第贷款实际发放日前1个天宜锂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固定资产天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2021.02.08-1820212800001工作日一年期40000担保(抵押合同(2021年新借款合同锂业司成都分行2024.02.07号 LPR+30bp 字第 20212800001-01 号))票据池业授信期间:票据池质押担保(票据池业务
512XY202102 天宜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由其下每笔融资业务申
19务授信协300002021.07.01-最高额质押合同
1168锂业司苏州分行请具体约定
议 2024.06.30 (512XY202102116804))应收款签发自应收款签天宜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根据实际业务开展具体
20-最高额度为2021.12.29无
发协议锂业司苏州分行约定
15000万元起一年
12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借款合同金额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贷款人年利率贷款期限担保号人(万元)
流动资金320101202200天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一2022.02.15
213000无
借款合同 03096 超净 限公司昆山分行 年期 LPR-5bp 后一年
0110200009-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流动资金天华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2022.01.01-
22021年(园区)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3700无
借款合同 超净 的一年期 LPR-15bp 2023.01.01字02282号支行贷款入账日的一年期
流动资金 Z2202LN1566 天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2.02.28-
23 LPR-5bp,浮动利率, 2000 无
借款合同8797超净司苏州吴中支行2023.07.20
12个月调整一次
贷款入账日的一年期
流动资金 Z2203LN1567 天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2.03.10-
24 LPR-0.05%,浮动利率, 2500 无
借款合同7941超净司苏州吴中支行2023.07.20
12个月调整一次
天华超净持有的天宜锂业7%
并购借款320101202200天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一2022.02.10-2558000的股权质押担保(权利质押合合同 02941 超净 限公司昆山分行 年期 LPR-10bp 2026.10.08
同(06104-2022-0316))
2022苏银贷字
人民币流
第天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2022.02.07-
26动资金贷3.70%5000无
811208098458超净司苏州分行2022.08.10
款合同号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
流动资金2022年园中贷天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2022.03.10-
27 日一年期 LPR,浮动利 1000 无
借款合同字024-1号超净司苏州分行2023.03.09率,12个月调整一次
28 授信协议 512XY202200 天宜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由其下每笔融资业务申 40000 授信期间: 无
12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借款合同金额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贷款人年利率贷款期限担保号人(万元)
3226锂业司苏州分行请具体约定2022.01.25-
2023.01.24
2022苏银贷字
人民币流
第天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2022.03.29-
29动资金借3.70%10000无
811208104851锂业司苏州分行2023.03.28
款合同号
授信期间:
512XY202200 宇寿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由其下每笔融资业务申
30授信协议20002022.01.25-无
3447医疗司苏州分行请具体约定
2023.01.24
12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序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权人担保方式担保期间担保债权号中国农业银权利质押(以天华超净持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签署的权利质押合同
行股份有限有的天宜锂业的26%的股《并购借款合同》
1(06104-2020-1110)天华超净天华超净-
公司昆山分权出质,暂作价(32010120200019446)项下各及补充合同行168149800元)类债务最高额动产质押(以天宜自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于2019最高额质押合同交通银行股
锂业的相关动产出质,担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宜交银2021年质天宜锂业天宜锂业份有限公司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1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字592006号)宜宾分行
842925000元)限届满之后三年止合同下各类债务
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于2021资产池质押担保合浙商银行股最高额资产池质押(担保年7月30日至2023年3月22
同((33100000)浙
3天宜锂业天宜锂业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而实际
商资产池质字苏州分行500000000元)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
(2021)第16630号)
500000000元的各类债务不动产抵押(以天宜锂业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签署的抵押合同(2021年新招商银行股持有的川[2020]江安县不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1
4字第天宜锂业天宜锂业份有限公司动产权第0007021号上城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年新字第20212800001号)项
20212800001-01号)成都分行市地带工业用地使用权抵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为止
下的各类债务
押)抵押合同(宜交银交通银行股最高额不动产抵押(以天自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于2019
52019年抵字592007天宜锂业天宜锂业份有限公司宜锂业持有的川[2019]江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
号)宜宾分行安县不动产权第0007313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1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
12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权人担保方式担保期间担保债权号号上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下各类债务程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42925000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票票据池业务最高额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签署的招商银行股最高额票据池质押(担保据池业务授信协议》质押合同《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
6 天宜锂业 天宜锂业 份有限公司 的最高债权额为 (512XY2021021168)项
(512XY2021021168 (512XY2021021168)项下各苏州分行300000000元)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04)类债务
的期间中国农业银权利质押(以天华超净持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签署的权利质押合同行股份有限有的天宜锂业的7%的股《并购借款合同》
7天华超净天华超净-
(06104-2022-0316)公司昆山分权出质,暂作价98140万(32010120220002941)项下各行元)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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