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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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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非凡 发表于 2022-5-11 00:00:00 浏览:  4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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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2证券简称:新元科技公告编号:临-2022-030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抚州格云思迈商业项
目策划中心(有限合伙)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抚州格云思迈商业项目策划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局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抚州格云思迈商业项目策划中心(有限合伙):经查,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3月3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披露
的你企业股东权益变动书显示,你企业于2022年3月2日、3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新元科技226.41万股(占新元科技总股本的0.85%),195.73万股(占新元科技总股本的0.73%)。你企业持有新元科技股份比例由5.11%下降至3.52%。你企业在3月2日减持新元科技股票至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未及时通知新元科技并予以公告,也未停止交易新元科技股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抚州格云思迈商业项目策划中心(有限合伙)将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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