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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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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刘哈哈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3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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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五月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288
受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2),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下午15:00,会议地
点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 N12 区新湖路 99 号壹方中心北区三期 A 塔
10楼会议室。
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
1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嘉源律师事务所
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2022年5月17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如期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书勇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9995.61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945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633.931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847%。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9995.56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9452%。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3%。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议案需特别多数决议通过的,已经参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嘉源律师事务所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3(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韦佩________________
吕旦宁________________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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