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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05月05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
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04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05月05日14时30分在义乌市苏溪镇苏福
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05月0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5月0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公司股份6714197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36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200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
反对2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04809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9%;反对2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198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
反对2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0478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2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1%;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3、《关于的议案》;
同意671198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2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80478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2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198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
反对2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0478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2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1%;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5、《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176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8%;
反对22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0457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6%;反对2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5%;
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
6、《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178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
反对2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0459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7%;反对2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
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
7、《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71200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
反对2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04809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9%;反对2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79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1%;
反对2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0478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6%;反对2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198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
反对2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0478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2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1%;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1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986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5%;
反对143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2%;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792662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的99.2067%;反对1431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1%;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11、《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988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8%;
反对143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7926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79%;反对1431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988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8%;
反对143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7926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79%;反对1431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988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8%;
反对143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7926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79%;反对1431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986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5%;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反对143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792662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67%;反对1433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05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6%;
反对1365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79334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2%;反对1365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5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05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6%;
反对1365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79334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2%;反对1365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5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7、《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988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8%;
反对143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7926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79%;反对1431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0.0000%。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0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须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强苗晨王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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