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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电兴发
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电兴发《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中航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中电兴发《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中电兴发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
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情况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龙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
司、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徽鑫龙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能源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
文化、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生产与库存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合同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
管理、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管理、信息披露及对外沟通管理等。
内控评价范围中涉及的公司治理层、业务流程方面的主要控制活动和事项,公司重视其中是否发生了控制偏差,防止因内控失效会导致公司运行的高风险。
同时也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市场竞争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及重大投资决策风险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错报比例中任何一个项目达到如下比例的,即可以认定为对应程度的缺陷: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2.5%<资产总额的2.5%1%
错报金额≥主营业务收营业收入的2%≤错报金额错报金额<主营业务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入的5%<主营业务收入的5%收入的2%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3%≤错报错报金额<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的5%金额<利润总额的5%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c.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b. 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c. 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d. 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e. 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b. 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c. 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d.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a. 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b. 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c. 一般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d. 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电兴发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电兴发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熊岳广吴雅宁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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