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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粤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予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
14:00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指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2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3人(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含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为1479447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3321%。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3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147766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92%;反对17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9%;
弃权7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
议案二、《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477721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33%;反对17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9%;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
议案三、《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476295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69%;反对213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42%;
弃权10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89%。
议案四、《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表决结果为:同意1476691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37%;反对173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74%;
弃权10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192588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3%;反对17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97%;弃权10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210%;
议案五、《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476714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53%;反对17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9%;
弃权10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88%。
议案六、《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476295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69%;反对213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42%;
弃权10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89%。
议案七、《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融资额度提交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5表决结果为:同意147762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65%;反对17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9%;
弃权1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6%。
议案八、《关于预计2022年度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6741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71%;反对260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60%;
弃权1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192638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150%;反对26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334%;弃权10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16%;议案九、《关于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8973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79%;反对37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2%;
弃权10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194870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73%;反对37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6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11%;弃权100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0516%;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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