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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沙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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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沙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2-5-12 00:00:00 浏览:  4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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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0证券简称:桂东电力公告编号:临2022-040
债券代码:151517债券简称:19桂东01
债券代码:162819债券简称:19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广西永盛收到沙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51%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永盛”或“当事人”)关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沙田海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关缉违字〔2022〕1030002号)的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5月21日以一般贸易
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抽余油合计20402274千克。经海关查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及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认定,实际到货均为石脑油,数量为20402274千克。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不同税率不同,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导致缴税不一致,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77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持有广西永盛51%股权,上述行政处罚将对公司当期合并报表损益
造成一定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各方高度重视,立即分析原因并研究处理方案,后续将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
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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