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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瑞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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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瑞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shenfu 发表于 2022-5-13 00:00:00 浏览:  4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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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45号
关于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瑞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李瑞金,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22年2月19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变
动的提示性公告称,2021年12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与尹妙卿、张宝元、黄
景温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分别认缴出资12727.27万元、11978.61万元、11978.61万元,分别占增资后船山文化总股本的17%、16%、16%,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金出具了《表决权委托函》,自愿在持有船山文化股权期间将相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李瑞金行使,李瑞金及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增资前,李瑞金持有船山文化52.38%的股份。增资完成后,李瑞金持有船山文化26.71%的股份,实际拥有船山文化75.71%的表决权,仍单独决定船山文化执行董事的委派,
1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拥
有控股股东表决权比例发生较大变化,应当及时披露,但公司迟至
2022年2月19日才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及实际控制人李瑞金本应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上述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事项,明确市场预期。但船山文化及李瑞金未就上述股权结构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2月19日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第
2.2.4条、第7.7.8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本次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可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金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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