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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阳光电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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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阳光电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独归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3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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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位贝贝律师、梁翔蓝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
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181011/BW/cj/cm/D37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的法定期限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会议通知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14:00在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181011/BW/cj/cm/D37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47212546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88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统计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93005537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95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81011/BW/cj/cm/D37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除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位贝贝律师梁翔蓝律师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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