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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股份:东兴证券关于中锐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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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股份:东兴证券关于中锐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执念 发表于 2022-5-12 00:00:00 浏览:  4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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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中
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中锐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CHIWAY INDUSTRY DEVELOPMENT CO.LTD
证券简称:中锐股份
证券代码:002374
注册地址: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号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钱建蓉
注册资本:108795.38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526403D
营业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
热处理加工;金属制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印刷专用设备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成形机床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
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园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1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证券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65号《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 21052631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 2.2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79999998.2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
11210195.7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68789802.49元人民币。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了和信验字(2020)
第000042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2、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上市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上市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2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的专项意见和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出具培训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以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覃新林先生和姚浩杰先生变更为覃新林先生和曹阳先生。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荐机构发表专项意见的事项外,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中锐股份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
3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阳覃新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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