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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同时公司不存在未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购买部分进口设备。根据海关的操作要求,对于购置进口设备支付的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应当从海关、公司及银行三方签定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支付,该已签约账户为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根据国外设备供应商要求,进口设备购置款需要使用外币资金支付。因此公司在购置募投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过程中,存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以自有外币资金支付设备采购价款,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实际需求。
1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
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并且,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自有外币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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